一、根據美國聯邦40CFR152號法規,關于殺蟲劑,殺真菌劑和滅鼠劑法案(FIFRA),如果有經過抗菌處理的物品(包括紡織品和服裝),它涉及到明示或暗示的“公共健康聲明”,例如可殺滅病菌或細菌,則處理過程中所使用的化學物質在美國環保署(EPA)登記后,該產品才能銷售。 針對能夠直接或間接使人類感染疾病的特定微生物控制的聲明,被稱為“公共健康聲明”,其經過處理的產品都必須登記。
目前,環保署的在聯邦40CFR152.25法規中指出了一種豁免情況,即涉及“非公共健康聲明”的經過抗菌處理的物品。該豁免涵蓋一種物質,它可以保護經處理的物品或物質本身。例如,對于防臭聲明,如運動鞋的除臭功能,均作為“非公共健康聲明”處理,原因是環保署認為這些一般類型的要求旨在“保護經過處理的物品或物質本身”。該類型的功能被認為是與公共健康無關的聲明,因為這種處理方法可以保護經過處理的物品或物質的外觀,并延長其使用壽命。
如果一些聲明,如抗菌聲明滿足以下幾個條件,環保署將不認為其屬于上述豁免:
1、它們是產品名的一部分;或2、無法達到其用于非公共健康的目的。如包括允許聲明,但不限于:“用于保護產品的內在抗菌性”。有關殺蟲劑性質的所有信息以及必須的合格聲明應放在一起,以同樣尺寸、樣式和顏色打印,并給予其相同的突出性。
以下為環保署可能會豁免接受的標簽要求舉例:
防臭聲明:
該產品包含抗菌劑,可以抑制臭味。
該產品包含抗菌劑,可以防止微生物損壞產品。
防臭——該產品經過防細菌性臭味處理。
抑制細菌性臭味繁衍。
防止微生物臭味繁衍。
抑制細菌性臭味的增長和擴散。
防止因微生物增長的臭味。
防止產品因微生物而遭到損壞。
減少微生物產生的臭味。
防臭。
減緩臭味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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