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限高令”為“救援令”讓路,無損司法威嚴
“限高令”為“救援令”讓路,既無損司法威嚴,也體現司法溫度。
▲資料圖。
據報道,2月17日,山東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執行局收到一封特殊的申請書,申請人是山東某公司員工劉某。據悉,劉某被抽調為“山東援建黃岡突擊隊”成員,不日將奔赴防疫援建一線從事傳染病醫院建設工作,但法院之前的“限高令”使他無法乘坐飛機前往湖北抗疫一線,特此申請暫時解除對他的限高措施。執行局收到申請書后,當天即解除劉某的限制高消費懲戒措施,暢通了被執行人的救援之路。
一邊是“限高令”,一邊是“救援令”——在這場沒有硝煙的疫情防控阻擊戰中,劉某被抽調參加“山東援建黃岡突擊隊”,就等于接到了一道緊急“救援令”。當“限高令”和“救援令”在被執行人劉某身上發生交集和沖突時,當地果斷決定暫緩執行“限高令”,讓“限高令”為“救援令”讓路,這也彰顯了司法抗疫理性。
都知道,“限高令”是法院對嚴重失信被執行人的高消費行為進行限制,這種限制既是約束和懲戒,也是教育和催促,能倒逼被執行人履行法院判決認定的相關給付義務。
但“限高令”限制的是不必要的消費,是不利于執行工作的消費。而被執行人因為要參加“山東援建黃岡突擊隊”奔赴抗疫一線援建傳染病醫院而進行的航空消費,是緊急、必要的,同時也具有很強的公益屬性,不應該在“限高令”的限制范圍之內。
從這個層面來講,法院決定暫緩執行劉某的“限高令”,為劉某乘坐飛機趕往湖北抗疫一線開通綠燈,既是對“救援令”優先序的正確理解,也是對“限高令”的非僵化執行。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暫緩執行“限高令”只是臨時的、短期的,并不是解除“限高令”。當被執行人的“救援令”執行完畢,沒有了緊急救援的任務和情由,“限高令”就會繼續恢復效力,相關的執行工作也會恢復到正常的壓力,被執行人的相關給付義務不會消失。
本質上,“限高令”為“救援令”暫時讓路不會損害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對執行效果也沒有影響。最高法近日已經下發《關于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精神 切實做好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間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要求暫緩對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的單位、人員以及場所、設備、物資、資金采取執行措施,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八條規定,被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因生活或者經營必需而進行本規定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獲批準后方可進行。乘坐飛機趕赴抗疫一線救援是“戰疫”剛需,法院批準“限高令”為“救援令”讓路,在程序和實體上都有法律依據可循。
當前,疫情防控仍處于關鍵階段,尤其是湖北正處于決勝階段,法院針對身背“限高令”但急需趕赴抗疫一線抗擊疫情的被執行人,做出“限高令”為“救援令”讓路的司法決定,也是向抗疫一線輸送了一分力量。說到底,“限高令”為“救援令”讓路,既體現司法溫度,也無損司法威嚴。
□李英鋒(公職律師)
編輯 胡博陽? 實習生 張曉雨? 校對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