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上海首例涉疫妨害公務案宣判,男子堵路傷警獲刑8個月
男子拒絕配合防疫要求,不但停車堵住小區入口,之后還加速開車拖行民警致其受傷。
2月21日上午,該案在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在線公開庭審。澎湃新聞記者從法院獲悉,該案系上海市首例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務案。
青浦區人民法院當庭宣判,被告人張某因犯妨害公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2月9日13時30分許,被告人張某與其家人駕車返回其居住的小區時,小區保安王某根據疫情防控需要,對被告人張某及其家人檢測體溫。因被告人張某兒子體溫異常,小區保安要求其暫緩進入小區,并在二次測量體溫正常后,予以放行。被告人張某對此表示不滿,不肯駛離停放在小區入口處的車輛,致使其他業主車輛無法通行,并引來多人圍觀。
當日14時許,民警到達現場,對被告人張某予以勸解并要求其駛離車輛,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被告人張某拒不配合,民警遂告知其若再不配合挪車將依法對其采取強制措施。當日14時30分許,被告人張某進入車輛駕駛室,但仍拒絕駛離。經民警多次警告后,被告人張某發動車輛,并采用點剎方式駕駛車輛拖延駛離。民警遂要求被告人張某下車,但其拒絕下車,后在民警對其強制帶離期間,突然加速駕駛車輛,致民警手臂被車輛撞擊。
承辦檢察官認為,被告人張某暴力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應從重處罰。同時,被告人張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建議判處6個月以上,8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庭審中,對于致民警受傷一事,張某表示自己原先不知道此事,對民警造成的損傷表示非常遺憾,向民警抱歉并愿意進行相應的賠償。
被告人張某表示,自己駕齡20年,最近三四年很少開車,平時基本都在家。1月27日起至案發當日基本都待在家中,于案發前日知曉進出小區有體溫測試的規定。
民警稱,自己接警到現場后,張某一直問為什么測量體溫39攝氏度就不可以進入小區,要保安和警察出具相關文件。同時張某不肯駛離,致使后面車輛無法通行。經過警告,張某將車一次幾厘米幾厘米往前挪,帶有挑釁意味。在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張某突然踩油門加速行駛。
而被告人張某稱,“在慌亂中,我的腳踩到了油門,車子一下竄了出去。”
被告代理律師認為,此案不是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是非典型性的在疫情防控期間出現的妨害公務案件。此案起因系體溫計測溫不準,張某近三四年很少開車,加速拖行民警系慌亂中誤踩油門,主觀犯意相對較輕,是一種概括性的故意。
被告代理律師表示,被告人與保安及民警爭執的焦點在于:體溫高不讓進小區有什么相關的法律依據?該律師指出,經檢索,相關法律依據系上海市《關于進一步嚴格落實疫情各項防控措施的通告》,該通告于2月10日發布、2月11日公開,在案發時尚未發布。
被告代理律師還表示,案發時,小區阻擋出行的欄桿始終沒有抬起,即使被告人愿意駛入,是有客觀不能的。其次,被告人油門踩得輕,車剎得快,給予了及時的自我阻止,主觀惡意較小,且沒有造成實質性的傷害,其并非有暴力襲擊的故意,只有掙脫拉拽的故意。同時,被告人沒有造成小區車輛擁堵,小區出口離入口很近,案發時多輛車輛從出口處出入。
公訴人認為,被告人在本案中借故生非;同時,駕車剮蹭沖撞屬于明顯的暴力行為,機動車駕駛行為在現代社會系具有高度危險性的行為,可能造成較大的人身傷亡,以駕駛機動車方式實施的妨害公務行為在行為危險性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嚴重性上,均遠高于一般的持械毆打或者暴力毆打行為。
最終,區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實和罪名,并根據相關法律和“兩高兩部”發布的《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