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米家商標侵權被判賠千萬,小米:不影響使用,將提起上訴
新京報訊(記者 許諾 陳維城)12月31日,針對昨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其十款“米家”產品構成侵權并承擔1200萬元損害賠償責任的判決,小米集團向新京報記者回應稱,小米“米家”商標所保證的絕大部分權益均與此訴訟無關,不影響小米對“米家”商標的使用。本次訴訟結果僅為一審判決,小米還將提起上訴,雙方的商標爭議仍有待解決。
十款產品涉嫌構成侵權,法院判決小米賠償1200萬
根據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2月30日在其官方微信公眾號上發布的消息,本案原告聯安公司擁有“米家”注冊商標,其起訴指控小米通訊公司、小米科技公司在多功能網關、無線開關、對講機、智能攝像機云臺版、智能攝像機1080P、小白智能攝像機、行車記錄儀、煙霧傳感器報警器、門窗傳感器、天然氣報警器等共計十款商品上、銷售網頁中使用“米家”標識構成侵權,遂提起訴訟,主張總計7800萬元的賠償(計算到2017年12月4日)。
法院經審理后認定,小米通訊公司、小米科技公司構成侵權,判決小米通訊公司承擔1200萬元損害賠償責任,并承擔聯安公司維權合理開支103767元。
杭州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被控侵權商品與涉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構成相同或類似,被控侵權“米家”標識與“MIKA米家”注冊商標標識構成近似,小米通訊公司的大規模使用可能讓消費者誤認為聯安公司的商品來源于小米,即產生反向混淆。
在判決中,杭州中院還特別梳理了一個時間關系:聯安公司注冊涉案商標的時間是在2012年,而小米方面宣布推出“米家”品牌的時間是在2016年。因此,本案并不是搶注他人商標再提起訴訟的情形,聯安公司注冊本案商標并無惡意。
本案原告聯安公司為杭州聯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官網顯示,公司旗下擁有“MIKA米家”“小控”“SOWCON”等注冊商標品牌智能產品,定位是“建筑智能化系統的專業服務商”。
而小米則在31日發布的聲明中表示,聯安公司所擁有商標是“MIKA米家? ”,而小米所擁有使用的是“MIJIA ”“米家”及相關組合。小米公司早在2014年8月,就對“米家”商標進行了布局。并且,從2015年5月開始,小米公司針對“MIJIA 、圖形及組合還進行了全類別的申請。截至目前,小米公司名下共有140余件“米家”相關商標,近140件“MIJIA”相關商標,覆蓋眾多品類。
小米方面表示,聯安公司申請注冊的第10054096號“MIKA米家”商標,僅核定于第9類,指定報警器、電鎖、電線、防盜報警器、擴音器喇叭、錄像機、聲音報警器、網絡通訊設備、揚聲器音箱等商品。本次訴訟中僅僅涉及小米10款產品的商標使用爭議,小米的“米家”商標絕大部分權益完全與此無關。
法院認定產品利潤率不低于30%,小米方面認為背離事實
本案一個引起關注之處,在于法院在計算賠償金額過程中,認定小米上述侵權產品的利潤率不低于30%。這大大高于小米在財報中披露的IoT產品平均利潤率。小米11月27日發布的今年三季度財報顯示,公司的IoT與生活消費產品業務毛利率為12.8%,而去年同期的毛利率為10.5%,毛利率上漲的主要原因是智能電視和筆記本電腦業務的毛利率提升。
杭州中院在判決書中指出,在計算賠償金額的過程中,為盡量精確計算,法院對京東方面提交的進貨發票中載明的其從小米通訊公司進貨時的進貨價,與京東網頁上銷售價侵權商品的銷售價作對比,可以計算出京東銷售涉案侵權商品的利潤率約在30%。小米方面除了京東的銷售渠道外,銷售侵權商品的“小米商城”、天貓“小米官方旗艦店”“小米之家”均是直營,即由小米直接向終端消費者銷售,其利潤率顯然不應低于作為中間商的京東的利潤率,據此可以確定小米的利潤率不低于30%。
小米方面31日的聲明指出,公司并不認同一審判決中提及的利潤計算方法。小米此前已告知法院,2018年報中已披露小米硬件綜合稅后凈利潤率低于1%。盡管不同品類凈利潤有所不同,但一審判決中所言30%顯然極大背離事實,對此公司深表遺憾及強烈異議。小米還表示,將及時提起上訴,盡快解決雙方爭議,維護小米自身正當權益。
新京報記者 許諾 陳維城
編輯?劉曉陽?校對?陳荻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