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湖北網購射釘槍案”重審宣判: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
新京報訊(記者 李一凡)網購的射釘槍被認定為非法槍支,湖北男子龔世美被判管制一案重審宣判。今日(12月31日),新京報記者從龔世美處獲得的判決書顯示,被告人龔世美犯非法持有槍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鑒于其犯罪情節輕微且未造成嚴重后果,并具有主動上繳等情節,免予刑事處罰。
涉案射釘槍。受訪者供圖被告人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免予刑事處罰
據新京報此前報道,2018年10月,湖北省十堰市男子龔世美因購買射釘槍,被控非法持有槍支,被判管制1年1個月。公安機關出具的第一份鑒定顯示,涉案射釘槍槍口比動能為6.64焦耳/平方厘米,第二份鑒定則顯示為194.14焦耳/平方厘米。
今年4月26日,十堰市中院以“非法持有槍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5月30日,房縣警方向龔世美出具了第三份鑒定意見書,認定涉案射釘槍為槍支。12月12日下午,此案重審開庭。庭審結束后,新京報記者從房縣法院和被告人龔銘處獲悉,涉案射釘槍是否被重新組裝過成為庭辯焦點,此案未當庭宣判。
重審判決書。 受訪者供圖
今日(12月31日),被告人龔世美從法院領到了刑事判決書,顯示房縣法院認為,被告人龔世美違反國家槍支管理的規定,非法持有槍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該院予以確認。
針對被告人辯稱“是誰改裝的不知道”,房縣法院認為,因被告人龔世美在2019年7月10日詢問筆錄中,稱自己在護圈前的槍管下加了一個墊片,且該筆錄載明,該射釘槍系公安機關經被告人確認封存后送交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予以鑒定,“故被告人龔世美的此辯解,本院不予采信。”
最終,房縣法院認定,鑒于被告人龔世美犯罪情節輕微,且未造成嚴重后果,并具有主動上繳等情節,可酌情對其免予刑事處罰。經合議庭合議并報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處被告人龔世美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免予刑事處罰,扣押在案的涉案槍支依法予以沒收。
至于被告人提出還應當追究涉事賣家及淘寶平臺的責任,房縣法院出具的刑事判決書指出,因屬另一法律關系,并不影響本案的事實及對本案的定性。
被告人質疑槍口比動能鑒定數據不一,稱會上訴
拿到判決書后,龔世美指出,今年7月,其取保候審的期限到期,接到法院通知開庭,當時其并沒有辯護人。房縣法院一名工作人員證實,知道該情況后,已為其指定辯護人,并已順利開展閱卷工作。
龔銘告訴新京報記者,公安機關將第三次槍支鑒定意見書下達后,自己一直沒有見到詳細的鑒定報告,“具體的槍口比動能鑒定數據,我也不知道跟此前的兩次鑒定數據結果是否一致。”他曾多次向房縣檢察院要求查看鑒定報告,但均被婉拒。“他們告訴我被告人的辯護人是可以進行查看的。”房縣檢察院一名工作人員則表示,被告人可當庭對證據進行查看。
龔世美說,此案開庭后其當庭提出了鑒定報告數據不一致的問題,“為何依然被定罪是非法持有槍支,希望可以得到一個解釋。” 并稱他會繼續上訴,“直到無罪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