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案外人執行異議虛假訴訟的監督路徑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如果案外人在執行過程中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應當先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法院作出裁定后,對裁定不服的,才能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從立法設置的“雙程序順位”規則來看,書面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雙重審查標準為防止虛假訴訟提供了制度性保障。但是,這一對案外人合法權益的救濟程序,有時卻成為由被執行人與案外人合謀、惡意串通逃避執行的工具。?
實踐中,案外人執行異議虛假訴訟主要是通過租賃合同或者買賣合同來拖延、甚至妨礙法院生效裁定執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防范和制裁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相關規定,虛假訴訟一般具有規避法律獲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且借合法民事程序虛構事實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案外人合法權益。對于案外人執行異議虛假訴訟而言,其顯然具有規避執行的非法目的,惡意串通虛構事實,借用合法程序掩蓋非法目的隱蔽性特征。對此,筆者認為應從以下方面加強監督:?
暢通案外人執行異議虛假訴訟線索收集渠道,強化與公安機關、刑事檢察部門的協作配合機制,并從頂層設計上理順虛假訴訟犯罪與民事虛假訴訟之間的銜接、過渡關系。根據《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第24條規定,法院對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主要審查申請人的身份及其享有權利的合法性、真實性,排除執行的可能性。而實踐中有的法院只進行書面審查,對于案情復雜、爭議較大的才進行聽證,所以,往往使得此類案件難以在審判階段得以有效防止。雖然,民事虛假訴訟與刑事虛假訴訟犯罪在構成要件上存在諸多差異,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民事虛假訴訟必須以當事人惡意串通為前提。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第35條之規定,虛假訴訟犯罪以捏造事實,妨害司法秩序或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為構成要件。顯然,虛假訴訟犯罪范圍廣于民事領域的虛假訴訟。由于案外人執行異議虛假訴訟較之于其他虛假訴訟具有更強的隱蔽性,不易識別。從實踐中來看,大多數案外人執行異議虛假訴訟都是在構成虛假訴訟罪的前提下,由相關部門將線索移送才得以發現。但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虛假訴訟犯罪與民事虛假訴訟在構成要件及范圍上的差異會導致部分案件瀕于“流產”。這就要求在辦案過程中,一方面要暢通線索發現及移送渠道,加強與公安、本院刑事檢察部門的協作配合;另一方面要盡早從頂層設計完善相關規則,依法懲治嚴重妨礙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充分利用調查核實措施,根據案外人執行異議虛假訴訟典型性特征確立監督重點,采取有別于辦理一般虛假訴訟案件的審查手段,提高精準辨別的能力。案外人執行異議虛假訴訟具有其他虛假訴訟所共有的特征,即存在偽造證據、惡意串通的事實行為,但在訴訟主體特殊關系的認定上,由于案外人執行異議虛假訴訟當事人通常會借助房屋中介等相關機構來完成,所以其并不必然具有親屬、朋友等關系。且在同一案件中存在部分真實法律關系與部分虛假法律關系交織的情形。譬如,根據《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7條規定,倘使第三人與被執行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且第三人已按約支付第一期購房款,并實際占有、居住訟爭房屋,因被執行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償還其按揭貸款,撤銷抵押登記,致使第三人無法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手續,其后雙方為了取得該涉案房屋的所有權,偽造了支付剩余購房款的證據。此時,檢察機關進行監督時對以虛構借條從而完成“交付”剩余購房款的行為,就只能通過確認支付地點、方式、收入來源等情況加以綜合判定,并輔以相關證人證言來佐證。?
法律程序的適用上,由于執行異議之訴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所以與其他虛假訴訟案件追求程序適用上的簡便而言,其勢必無法由當事人自行選擇簡易程序或督促程序。由于案外人執行異議虛假訴訟極強的隱蔽性,單純通過書面審查的方式,檢察機關往往難以作出精準判定,只有充分運用調查核實措施,圍繞訴爭標的物租賃或買賣合同、收據等不合常理之處重點審查,對涉案人員采取交叉詢問的方式,才能有所突破。尤其是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自認規則的適用,檢察機關一定要嚴格審查。案外人執行異議虛假訴訟中被執行人及案外人往往利用自認制度追求免除舉證責任,達到妨礙執行的目的。?
充分發揮檢察建議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對參與虛假訴訟的中介機構等,建議主管部門、相關機構依法懲治,并探索與法院聯合構建虛假訴訟失信人名單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在案外人執行異議虛假訴訟中,案外人及案件當事人往往會選擇委托相關中介機構等完成證據偽造、流程操作等工作。而部分中介機構等被委托者則出于經濟利益的考慮,就會成為釀制虛假訴訟的“智囊”。根據《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對于虛假訴訟參與人,要加大行政處罰力度,涉嫌違法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偵查機關;訴訟代理人參與虛假訴訟的,要向司法行政機關或者行業協會發出司法建議。檢察機關在對案外人執行異議虛假訴訟監督的過程中,可以比照適用《指導意見》的規定。對于訴訟代理人及中介機構炮制虛假訴訟的行為,及時向司法行政機關、相關主管部門制發檢察建議,并做好后續的處理跟蹤工作。檢察機關也可與法院加強協作,共同構建虛假訴訟失信人名單制度,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對于加入虛假訴訟失信人名單的自然人及法人,法院在立案環節,檢察機關在監督環節要重點予以審查。?
(作者單位:甘肅省人民檢察院蘭州鐵路運輸分院,蘭州鐵路運輸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