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發布 土地供應等方面應平等對待外企
與外商投資有關的規范性文件應當依法及時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俊)外商投資法將于明天(2020年1月1日)實施,與之配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近日發布,規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政府資金安排、土地供應、稅費減免等方面,應當依法平等對待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
《實施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和外商投資法同步施行。日前,司法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負責人對《實施條例》進行解讀。
與外商投資有關的規范性文件 未經公布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上述負責人表示,積極促進外商投資是外商投資法的主旨之一。對外商投資法“投資促進”一章的有關規定,《實施條例》對其進行了細化。
包括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適用國家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實施條例》規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政府資金安排、土地供應、稅費減免、資質許可、標準制定、項目申報、人力資源政策等方面,應當依法平等對待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
支持企業發展的政策應當依法公開;對政策實施中需要由企業申請辦理的事項,應當公開申請辦理的條件、流程、時限等,并在審核中依法平等對待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
為提高外商投資政策的透明度,《實施條例》規定,起草與外商投資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應當聽取外商投資企業和有關商會、協會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對反映集中或者涉及外商投資企業重大權利義務問題的意見和建議,應當通過適當方式反饋采納的情況。
并且,與外商投資有關的規范性文件應當依法及時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與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規范性文件,應當結合實際,合理確定公布到施行之間的時間。
政府采購不得對外資企業實行差別待遇
為鼓勵和引導外商投資,《實施條例》規定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制定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列明鼓勵和引導外國投資者投資的特定行業、領域、地區。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的規定,享受財政、稅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的優惠待遇。外國投資者以其在中國境內的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內擴大投資的,依法享受相應的優惠待遇。
在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公平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方面,《實施條例》明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阻撓和限制外商投資企業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
政府采購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在政府采購信息發布、供應商條件確定和資格審查、評標標準等方面,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股權結構、投資者國別、產品或服務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予以限定,不得對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同內資企業區別對待。
并且,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就政府采購活動事項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詢問、質疑,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新京報記者 王俊
編輯 劉夢婕 校對 盧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