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外商投資負面清單管理如何落實?有關部門應加強監督檢查
外商投資法將于明天(2020年1月1日)實施。
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俊)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是外商投資法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在實踐過程中如何保障這項制度的落實?日前,《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發布,要求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負面清單規定執行情況加強監督檢查。
外商投資法將于明天(2020年1月1日)實施, 根據外商投資法的規定,負面清單規定禁止投資的領域,外國投資者不得投資;負面清單規定限制投資的領域,外國投資者進行投資應當符合負面清單規定的條件。
司法部等三部門相關負責人解讀《實施條例》時表示,這里所說的“條件”,是指負面清單規定的股權要求、高級管理人員國籍要求等限制性準入特別管理措施,是外商投資全過程中始終應當符合的要求。
為保障負面清單規定的落實,《實施條例》明確規定:有關主管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對外國投資者擬投資負面清單內領域,但不符合負面清單規定的,不予辦理許可、企業登記注冊等相關事項;涉及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的,不予辦理相關核準事項。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負面清單規定執行情況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外國投資者投資負面清單規定禁止投資的領域,或者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活動違反負面清單規定的限制性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依照外商投資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記者注意到,第三十六條要求包括,外國投資者投資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規定禁止投資的領域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投資活動,限期處分股份、資產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實施投資前的狀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等。
“上述規定的主要考慮是,負面清單規定的落實應在現有制度框架內,由有關主管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的各個環節嚴格監督把關,并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形成全過程的監管合力,既把負面清單內領域切實管住管好,又符合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的精神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不新設行政許可。”上述負責人稱。
新京報記者 王俊
編輯 李國君 校對 盧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