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11日,資源法院梅溪法庭成功審結一起民事糾紛,當日立案,當日開庭,當日調解結案。
案情回顧:原告吳某因婚后與被告姜某性格不和,常因瑣事爭吵,特別在吳某患病期間,姜某不管不問,令吳某心灰意冷,開始外出賺錢治病,雙方至今分居三年,為此原告提起離婚訴訟。
收到原告起訴材料后,工作人員了解到當事人雙方因近期新冠肺炎疫情有所緩和,急于外出務工,主辦法官知曉后告知雙方可以協商確定舉證期限。雙方均表示庭審前不需要舉證、答辯期限(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第99條第一款,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并經人民法院準許)。為避免當事人來回奔波,盡快化解糾紛,法官決定立案當天組織調解,并開庭審理。
庭前調解時,法官詳細了解了雙方的婚姻家庭情況,指出雙方感情不和的原因,希望雙方改正不足,修復夫妻感情,和好如初。但原告離婚態度堅決,被告堅決不同意離婚,第一次調解雙方意見分歧較大。法官緊接著開庭審理,經過法庭調查、雙方辯論、最后陳述,被告已認識到雙方的夫妻感情難以挽回,但原被告仍然在一些細節問題上難以達成一致。庭后在法官耐心細致的調解下,最終雙方達成了離婚調解協議。
當天立案結案,一次性高效解決糾紛,減少當事人訴累,節約司法資源,實現案結事了。下一步,資源法院將切實增強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與效率的獲得感,真正把“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要求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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