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海口3月20日電 (毛雨佳 呂明珊)2018年3月,工人在海口某花園小區安裝空調時導致瓷磚掉落,將途經的一名男嬰砸成重傷。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近期審理了該起高空墜物致男嬰十級傷殘的侵權案件,判處侵權人向被侵權人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3萬余元。
2018年3月26日下午,海口某商行安排工人前往某花園小區,為該房業主畢某安裝空調。安裝時,工人掏空調孔里的膠泥時導致空調孔旁瓷磚破碎掉落,將經過的嬰兒車內僅8個月的男嬰李某澤(2017年7月25日出生)砸傷。李某澤的父母作為其法定代理人遂將業主畢某、海口某商行及其投保公司、海南某物業公司及其投保公司告上法庭,將海南某酒店管理公司列為第三人。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3月26日下午16時許,原告李某澤的外婆推著嬰兒車載著原告在某花園小區散步,途經小區某棟樓下時,被高空掉落的瓷磚碎片砸傷。原告家人隨即撥打110報警。警員到達現場后,立即封鎖瓷磚碎片掉落的現場,并通知刑警隊到場進行現場勘驗。后原告家人將原告送至海南省人民醫院治療。
經司法鑒定,李某澤顱腦損傷后遺右側顳頂部腦軟化灶形成,左側肢體肌力V-級等,評定為十級傷殘。原告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畢某、海口某商行、某物業公司共同向原告賠償各項經濟損失302870元,其中包括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營養費、醫藥費、住院期間的陪護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周歲前的康復治療費、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
龍華區法院認為,本案事故系因被告海口某商行的安裝工人掏空調孔里的膠泥導致空調孔旁瓷磚破碎掉落砸傷原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海口某商行安裝工人未盡到高空作業安全注意義務,在安裝空調前未在樓下設置警戒線或警示牌,安裝人員腳底也未拉防護網,具有過錯,由該商行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被告業主畢某面對工人進行空調安裝外墻作業未設警示牌、未拉防護網的情形未進行監督和提醒,具有過失,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海南某物業公司在工人進入小區時未對工人進行詢問登記,管理過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經審查后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合計23萬余元。被告海口某商行承擔90%的主要賠償責任,被告業主畢某與海南某物業公司各承擔5%的賠償責任。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