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李澤偉)《北京市公共場所外語標識管理規定》日前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公共場所標識不得單獨使用外語,機場、火車站、地鐵站等場所,提供警示警告、限令禁止、指示指令等信息的,應當同時設置、使用外語標識。公共場所外語標識不規范,拒不改正,可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規定》第五條提出,公共場所標示名稱、提供信息,應當以規范漢字為基本服務用字,不得單獨使用外語;使用漢字同時需要使用外語的,外語應當與規范漢字表達相同的含義。下列公共場所使用規范漢字標示名稱,提供警示警告、限令禁止、指示指令等信息的,經營管理者應當同時設置、使用外語標識:應急避難場所;民用機場、火車站、城市軌道交通站點;大型國際活動承辦、接待場所;國際體育賽事和國際展覽活動場所;國際人才社區;文化、旅游、體育等其他重要公共文化和體育場所。
違反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單獨使用外語標示名稱、提供信息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違反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應當設置外語標識而未設置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督促其限期改正,并可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規定》第六條提出,外語標識的譯寫應當規范,符合國家和本市制定、發布的外語譯寫標準以及外語通常的使用習慣、國際慣例。外語標識譯寫不規范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根據市、區政府外事部門的認定意見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督促其限期改正,并可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規定》第七條提出,外語標識的內容不得有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得含有以下內容:危害國家安全、尊嚴、榮譽或者利益的;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犯民族風俗習慣的;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宣揚淫穢、賭博、暴力等不良信息的;含有歧視性內容或者侮辱、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序良俗的內容。違反本規定內容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根據市、區政府外事部門的認定意見責令其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市政府外事部門設立本市外語標識網絡信息服務平臺,公布外文譯寫規范及常用外語標識譯法等,為設置、使用外語標識提供咨詢、查詢服務。社會公眾可以通過外語標識網絡信息服務平臺向市政府外事部門投訴、舉報外語標識違法行為,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