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舊小區往往存在著墻面風化、內部道路“亂停車”等問題,留下了不少安全隱患。當“高空墜物”遇上“亂停車”,車損誰來賠?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了這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促使各方冰釋前嫌。
//墻磚從天而降
鄰居成了“冤家”//
幸福小區(化名)是蕭山一個比較老舊的小區。
2019年7月25日上午,俞某從外回到小區,發現車位已滿,便將車停在了鄰居孫某家的墻下。傍晚出門時,卻發現天窗和后擋風玻璃被外墻脫落的墻磚砸破了。
看著心愛的小轎車被砸得一塌糊涂,俞某馬上打通了物業公司電話,并報了警。“俞小姐請放心,我們在保險公司投保過公眾責任險。”物業公司的工作人員到場后,馬上通知保險公司進行定損。經保險公司勘查,確定車輛損失為5.3萬元。
過了幾天,俞某相繼與孫某、保險公司、物業公司溝通,希望賠償車輛損失費用。但是,誰也不愿意為這次事故“買單”。孫某認為當天風大,俞某的遭遇是“天降橫禍”,雖然是自己房子外的外墻,但屬于公用部分,跟自己沒有關系;保險公司表示,俞某的車輛未停在小區劃定停車位,且不能提交停車繳費的憑證,因此屬于拒賠范圍;物業公司則認為,他們已經盡到日常的環境衛生、安全管理等保障義務,且提前幫業主投保公眾責任險,不應該承擔此次事故的賠償責任。
今年3月2日,俞某將孫某、物業公司、保險公司一起訴至蕭山法院,要求孫某、物業公司賠償損失5.3萬元,保險公司在公眾責任險范圍內承擔賠付責任。
//法官釋法明理
各自認領責任//
認真勘查了涉案現場后,法官于3月16日下午組織孫某、物業公司、保險公司來到法院調解。一開始各方仍舊堅持己見,沒人愿意讓步。
“業主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上有講明,小區建筑物的外墻屬于公用設施部分,而發生脫落的外墻就在這個范疇。公用設施的話,就是業主共有的,如果要追究建筑物所有人的責任,就不應該只起訴孫某。”對各方當事人存有爭議的方面,法官一一做了解釋,“物業公司沒有盡到警示、維修的義務,作為管理人應承擔侵權責任。當然,也要考慮到物業公司已經為業主購買了公眾責任險,如果不是俞某將車輛停在非停車位的位置,保險公司就不會拒絕賠付。因此,不管是物業公司還是俞某,都應該承擔一部分責任。”
“法官說的確實有道理,我自己也存在一定過錯,不應該在小區里亂停車。”經法官調解,各方當事人逐漸打破僵局。俞某愿意分擔損失,并當場申請撤回對孫某和保險公司的起訴;物業公司則表示以后會加強對小區外墻等建筑物的巡查和維護。
最終,俞某和物業公司達成調解協議,由物業公司向俞某支付3萬元的損失費用,其余由俞某自行承擔。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 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 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本案中,涉案小區屬于老舊小區,小區內停車位劃分不足、建筑物老舊脫落現象難以避免,存在較大安全隱患。法官建議,如果公共建筑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全體業主作為建筑物的所有人,應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受害人對侵權事實的發生也有過錯,應分擔相應的責任。此外,物業公司作為社區建筑物的管理人,應當履行相應的檢修、維護義務,發生事故后,如果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那么就應承擔侵權責任。
來源:“蕭山法院”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