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銀川3月20日電 (楊迪)記者20日從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獲悉,3月19日,該院對上訴人周舒受賄案二審宣判,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即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周舒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萬元(人民幣,下同)等。
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2003年至2013年,上訴人周舒利用其擔任寧夏回族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廳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承攬工程及撥付工程款中提供幫助、謀取利益,先后六十五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720.2715萬元。案發后,被告人周舒的犯罪所得全部追繳在案。
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上訴人周舒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1720.2715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上訴人周舒的犯罪所得已全部追繳在案,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條款規定判決:被告人周舒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萬元,對扣押、凍結在案的被告人周舒犯罪所得人民幣1552.254409萬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扣押、凍結在案的美元7.901059萬元、歐元7.305562萬元、1日元、股票及查封的銀川市興慶區銀基花都小區5-2-602室、領袖一居11-1-904室房產依法進行變現處置,將變現后的168.017091萬元作為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剩余財產抵繳罰金,不足部分由被告人周舒在判決書生效后十五日內繳納。
一審宣判后,原審被告人周舒不服,向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真審查了上訴人周舒上訴理由,并訊問了上訴人,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了全面審查。經審理,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且一審法院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