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訊 近日,裁判文書網一則勞動爭議判決顯示,雪迪龍一員工在入職一年半后被公司節約,員工向要求公司補償工資獎金共計32.5萬元。在獲得21萬補償后的一年,該員工又起訴了公司。。
2014年10月20日,鄭某某入職雪迪龍,雙方當日簽訂勞動合同書,約定合同期限自2014年10月20日至2017年10月19日。
2016年3月16日,雪迪龍向鄭某某發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
2016年3月18日,鄭某某申請仲裁,要求雪迪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支付2014年12月至2016年3月期間的工資18.67萬元; 2014年10月21日至2016年3月18日期間加班工資9.83萬元;2014年10月21日至2016年3月18日期間的獎金4萬元。共計32.5萬元。
2016年7月7日,仲裁委裁決雪迪龍繼續履行與鄭某某簽訂的勞動合同;支付其2016年2月21日至2016年3月期間的工資9473.47元;延時加班工資差額5804.28元。鄭某某與雪迪龍均對該裁決書不服,訴至一審法院。
2018年3月26日,一審法院審理后判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至2017年10月19日;雪迪龍支付鄭某某2016年2月21日至2017年10月19日期間工資20.02萬元;支付鄭某某加班工資差額1.09萬元。雖然工資補償獲得了提高,但鄭某某依舊不滿意,提出了上訴。2018年7月6日,法院二審后駁回了鄭某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2019年4月24日,鄭某某再次申請勞動仲裁,要求雪迪龍支付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4月20日期間的工資5.12萬元。2019年6月14日,仲裁委裁決駁回鄭某某的申請請求。鄭某某對該裁決書不服,再次起訴。
一審法院認為,鄭某某與雪迪龍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至2017年10月19日,且生效判決書亦判決鄭某某與雪迪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至2017年10月19日。鄭某某未提交證據證明在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4月20日期間雙方勞動關系處于存續狀態,法院不予支持其要求。二審法院確認事實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使用法律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