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昆明1月2日電 (繆超)記者2日從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為進一步規范云南法院家事案件審理程序,深入推進家事審判改革,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集納云南法院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試點工作成果與先進經驗,結合云南省情特點,制定出臺《云南法院家事案件審理規程》(下稱《規程》)。
《規程》全文共四十七條,分為“一般規定”“立案審查”“審判輔助”“家事調解”“開庭審理”“心理疏導”“人身安全保護令”“跟蹤幫扶及宣教”以及“附則”等九個部分。
《規程》將云南法院在家事審判改革試點工作中探索并收到顯著成效的家事案件審判輔助人制度、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財產申報制度、離婚案件婚姻狀況評估制度、離婚案件感情冷靜期制度、離婚證明書制度、心理疏導制度、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以及判后宣教幫扶措施等九項改革創新措施進行了規范,并力求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全省各級法院在貫徹執行《規程》過程中結合當地實際,不斷建立健全制度創新。
《規程》倡導在家事審判過程中,人民法院要積極動員和發揮婦聯、工會、村(居)委會等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作用,拓寬處理家事案件的方法和路徑,多元化解矛盾,提高審判質效;同時,探索并開展家事案件訴后跟蹤、回訪和幫扶工作,增強案件處理的社會輻射功能。《規程》強調人民法院在審理家事案件中,應主動向當事人進行必要的釋明,引導當事人正確行使訴訟權利。同時,為依法保障案件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的隱私,調解、心理疏導程序一律不公開進行,跟蹤回訪幫扶工作原則上不公開進行。
《規程》還立足云南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省情,吸納了民族法學相關理論成果,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運用、具有民族特色的審判組織設置、具有民族因素的家事審判輔助人設置、民族傳統制度資源進入家事案件的調解、少數民族證人保證制度創新、尊重民族宗教習俗等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規程》明確了受案范圍不包括繼承案件;且涉外或涉港、澳、臺地區的家事案件審理工作不適用本規程規定。該規程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在云南省施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