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7日,沈陽一家藥店的店主孫向波在為一名昏倒在自家店內的女子戚老太做心肺復蘇時,壓斷了對方的12根肋骨。戚老太將孫向波告上法院,索賠住院費用近萬元及傷殘賠償金。2019年12月31日,在事發兩年多后,法院決定駁回原告戚老太的訴訟請求。(1月2日《北京青年報》)
本案自一開始曝出便備受關注,而后曠日持久的審理進程,更是吊足了公眾胃口。直到最近,延宕兩年之久終于塵埃落定,應該說“結果”還是相當熨帖人心的。當然了,就個案的審判而言,大眾觀感、輿論好惡,從來都是次要的。真正關鍵的,還是要看其中所體現出的專業主義和法理邏輯。不得不說的是,這一案件有著鮮明的特殊性,甚至可說是典型的“歷史遺留問題”,其復雜程度遠超一般人想象。
眾所周知,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總則》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據此,孫向波是完全可以免責的。但,本案的棘手之處就在于,案發時間2017年9月7日是在《民法總則》實施之前,按照法不溯及過往之原則,其只能依據之前的《民法通則》與《侵權責任法》相關條款進行審理,而這兩部法律都有“施救行為的過錯歸責原則”,簡而言之就是“救助人若有過失就要擔責”——類似規定,不僅導致以往某些“見義勇為者”被判賠償,更是使得孫向波案變得微妙。
本案之所以拖延兩年之久,時間主要就是用在了認定孫向波的施救行為是否存在過錯。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按理來說,當由原告方出具證據。然而,鑒于本案的敏感性和“高專業性”,法院本著審慎、負責的態度,還是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鑒定。在最終證明孫向波無錯后,方才作出判決……梳理這一案件的來龍去脈,我們看到了司法部門對法律秩序、對“舊法”有關條款最大程度的尊重,看到了其能動地運用程序手段實現正義的可敬努力。而最值得慶幸的還是:今后我們將不必再經歷這番波折,就可給見義勇為者一份公道。
反觀孫向波案,便更能凸顯現行“好人法”條款的必要性。不再區分是否構成“重大過失”,只要是見義勇為就一律不擔責。這對于培育道德勇氣、引導人心向善、鼓勵緊急施救,都是至關重要的。孫向波經歷了一番波折才免于承擔責任,而以后,更多的孫向波們,在立法端就被豁免了責任。讓見義勇為者從源頭免于“應訴”之苦、免于“不確定性”的折磨,這之后,涵養“助人風氣”提升“社會暖意”,才有了健全的頂層設計。
作為“舊法”框架下遺留的最后一案,孫向波案的妥善收尾,讓我們看到了司法專業主義的力量。而在“新法”體系內,見義勇為者將不必再經歷孫向波式的煎熬,這便是“確定性”所帶來的最大的確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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