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24條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60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也就是說,受遺贈人有選擇接受或放棄受遺贈的權利,但是這種權利涉及到其他繼承人的權益,《民法典》賦予了受遺贈人60日的期限限制。今天的《國杰律師說》和你說一說:受遺贈人作出接受遺贈的時間是從什么時候開始起算?
根據《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的相關規定,受遺贈人作出接受遺贈的時間有以下2種情況:
1、從知道受遺贈后起算60日。
——一般情況下,繼承開始后,受遺贈人知道受遺贈事宜,這種情況下起算點毫無爭議,就是從繼承開始,知道受遺贈后起算60日。為了尊重遺贈人的遺愿,保護受遺贈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避免受遺贈人因無限期拖延作出意思表示而影響到其他合法繼承人的權益,受遺贈人作出接受遺贈的時間從知道受遺贈后起算60日。
2、受遺贈人從遺贈人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受遺贈人時就知道遺贈事宜,這種情況下,受遺贈人作出接受遺贈的時間應當從繼承開始后起算60日。
——實踐中,通常由于遺贈人對遺贈內容予以公開或直接將遺贈的文件交給受遺贈人保管,甚至遺贈的遺產,如房產、汽車等先交由受遺贈人占有、使用,使得受遺贈人提前就知道遺贈的內容。在遺贈人死亡之前,遺贈人隨時有權對遺贈的內容予以變更,受遺贈人接受遺贈的權利處于不確定的狀態。故這種情況下一般以繼承開始后,也就是遺贈人去世時開始起算60日。
《國杰律師說》認為,遺贈屬單方民事法律行為,遺贈人單方做出意思表示時即成立。受遺贈人屬于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基于遺贈人的明確意思表示享有受遺贈權,受遺贈人知道且愿意接受遺贈的,應當在知道后及時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這里的60日為除斥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或延長的情形,從受遺贈人知道遺贈之日起開始起算。受遺贈人應當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畢竟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