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已于2021年7月15日生效,隨后,住建部于2021年7月28日發布了《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程序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此次《行政處罰法》修改內容較多,如:行政處罰的定義和種類、綜合執法與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裁量基準、行政處罰決定無效等十幾處,《程序規定》在規范建設領域行政處罰程序的同時,也與修訂后的《行政處罰法》相配套,借此時機,就建設領域行政處罰事項,筆者從行政相對人的角度,淺談幾點建議。
案件核查階段/調查取證階段
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申辯。比對執法人員身份(執法證、兩名以上),查看執法證有效期、人員所屬部門。執法人員下達的文書可以簽收,但對案涉行為性質是否違法不確定的,不應作任何書面承諾。甄別執法機關及其職權
《程序規定》第二條明確了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機關(以下簡稱執法機關),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處罰權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此處需提示以下三點:
查詢該執法機關官網(或同級政府官網),確認其權力清單中是否包含相應的行政處罰權。(建設領域行政處罰事項繁多,有的屬市級權限、有的屬縣、區級權限,隨《行政處罰法》二十四條的施行,部分處罰權今后可能會下放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和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要求,明確綜合行政執法的法律地位,增加規定:國家在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文化市場、交通運輸、農業等領域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由一個行政機關統一實施相關領域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第一款)。從規范來看,綜合執法沒有將建設領域納入,但筆者所知,部分城市在《行政處罰法》本次修訂前,已將建設領域行政處罰權納入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還應當注意《程序規定》第七條關于委托執法的問題:委托的執法機關對受托的執法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面對未來可能的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需明確主體)詢問筆錄制作階段
詢問筆錄某種意義上,屬于正式的第一次的陳述、申辯,務必慎重回答。執法人員詢問當事人及有關人員,應當個別進行。行政相對人應提前就涉嫌違法行為進行全面分析、預判,有條件的可咨詢專業人士。如有正當理由,如超過行政處罰追溯期限、涉及一事不再罰情形、涉及從舊兼從輕原則、符合從輕、減輕、不予處罰的情形等等,具體來說,如政府安置、學校項目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有政府會議紀要等文件佐證的等等,務必提出,有利于行政處罰進程推進,甚至提前結案。仔細核對筆錄內容。熟悉裁量基準
對于違法事實確鑿的,從裁量基準入手進行申辯,可能減輕處罰。《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向社會公布。(新增內容)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事先告知書、聽證告知書
以上文書的末尾,往往寫明“當事人自告知書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或未申請聽證的,視為放棄相應權利”等表述,沒有特殊原因,盡量把握機會。對于作出吊銷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責令停業整頓,責令停止執業業務,限制從業,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等較大價值非法財物以及處以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由聽證程序參加人相互進行質問辯論和反駁,從而進一步查明事實的活動。單獨提交一份完整的陳述、申辯書面材料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和證據;(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如需救濟,從以下方面復盤,并充分準備復議或訴訟的書面材料:(一)行政處罰主體是否合法,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二)行政處罰程序是否合法;(三)當事人基本情況、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合法充分,定性是否準確;(四)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裁量權運用是否適當;(五)執法是否超越執法機關法定權限;(六)其他方面。注:本文是以行政相對人經歷行政處罰過程的時間先后進行描述,附帶少部分程序法內容,對實體法的爭議仍應個案分析,因時間、篇幅有限,歡迎大家留言、評論、關注!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