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我會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未將合規職責與風控職責嚴格區分,合規部內設風險經理崗,承擔財富管理業務部、場外業務部、托管業務部風險管理職責。二是部分分支機構合規人員不具備3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三是部分合規人員薪酬低于公司同級別平均水平。四是對下屬子公司現場合規檢查不足,近三年僅開展過1次。五是對合規有效性評估中發現問題的規范力度不足,2017年合規有效性評估發現的54項問題中,有22項尚未完成落實規范。
上述情況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證券公司合規管理實施指引》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按照《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當對上述問題予以整改,并于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上海證監局提交整改報告。公司經營管理層應當按照《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的要求,切實履行合規管理職責,為合規總監、合規部門、合規人員履職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財力、技術支持和保障。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