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美股市場持續風靡的SPAC(Special Purpose Acquisition Companies,特殊目的收購公司)模式,正在加速被亞洲多地證券市場所接納。
9月3日,新加坡證券交易所(下稱“新交所”)正式對外發布(SPAC)主板上市規則,并宣布該規則當日起正式生效,新加坡也由此成為亞洲首個引入SPAC機制的證券市場。
從此次新交所發布的SPAC框架來看,其與美股市場的規則差異相對較小。
新交所監管公司首席執行官陳文仁表示,新交所的SPAC框架將為企業提供更豐富的融資途徑,并且在價格和執行方面有更強的確定性,其希望以此吸引更多高質量的公司在新交所上市,為投資者提供更多的投資選擇和投資機會。
并不限于新加坡市場,據香港《無線新聞》,港交所正按既定時間表,于9月內就SPAC發表咨詢文件。
安永亞太區上市服務主管蔡偉榮表示,對于香港的SPAC發展有信心不會落后于亞太區內其他市場。
伴隨著越來越多的海外證券交易所不斷引入SPAC制度,A股市場有無可能進行跟進與落地試點,目前業界仍存較大爭議。
對此,監管層似乎給出了一種更具開放性的態度。
證監會主席易會滿在第60屆WFE年會開幕式上指出,SPAC模式的上市融資正在對傳統的IPO模式形成了顛覆性挑戰。但該制度是否在每個市場都具備條件,需要進一步跟蹤和研究。
“殼上市”熱潮
作為一種創新融資模式,SPAC是一種先由發起人設立主體并面向公眾投資者IPO,上市后再對未上市實體企業進行并購、整合資本運作方式。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如果SPAC未能找到適合收購標的,或收購失敗,其募集資金可以向投資者進行返還。
在一些分析人士看來,SPAC以被視為IPO和私募股權基金的混合體;但以A股市場的語境理解,SPAC可被視為一種“殼上市”模式;究其實質,是一種公募版的交易型并購證券投資基金。
與傳統IPO相比,“殼上市”模式下被收購公司的證券化將繞過股改、輔導、審核等一系列繁瑣必要程序,賦予了上市主體投資運作的主動性和靈活性。
此外,境外市場的SPAC初始上市成功率也更高,因為初始設立的空殼公司并沒有任何的歷史業績,經營年限等“負擔”,申報較為簡單,成本費用降低的同時,上市時間也變得更加確定。在美國市場,2020年的SPAC上市次數目前已經超過傳統的IPO,根據SPAC Analytics顯示,截至9月8日,2021年內共有424家企業通過SPAC進行IPO,占美國IPO總數的63%。
“近年來股票市場對高成長性企業給予了更高的溢價,這才是吸引各大私募機構紛紛設立 SPAC的核心驅動因素。” 國信證券(002736.SZ)分析師王鼎認為。
在SPAC的快速發展下,英國、泛歐、等證券市場也在紛紛調整上市制度以更好的接納SPAC模式,促進交易所的投融資功能。
例如雅高集團發起的SAPC雅高收購公司(ACC)今年6月1日就在泛歐交易所成上市;倫交所則宣布,擬放寬上市規則,希望促進SPAC交易,以達到吸引科創企業在當地上市的目標。
因此新交所等亞洲地區的證券交易所也在進行著制度“跟進”。例如《日經新聞》5月30日報道,日本正考慮改變規定,允許特殊目的收購公司(簡稱SPAC)在日本國內進行IPO;對此,日本金融廳、經濟產業省和東京證券交易所將展開討論,而日本內閣計劃將這一問題納入其增長戰略計劃。
新交所“搶跑”
通過新規則的發布生效,新交所成為了亞洲市場首個接納SPAC制度的證券市場。
據此次新交所發布的SPAC上市框架,雖然與美股略有差異,但是基本上沿用了美股的監管要求。
根從上市門檻上看,新交所的要求更高,即針對SPAC的最低市值要求是1.5億新幣,約合7.19億人民幣;而納斯達克資本市場的最低市值要求為5000萬美元,約合3.2億人民幣,紐交所為1億美元,約合6.46億人民幣。
在發起人的權利限制上,新交所要求并購決議必須經過50%的獨董和50%的股東批準,而在50%的股東當中,新交所禁止發起人以名義和無對價收購的股權參與投票,即發起人免費或者低價得到的股份在收購決策上將不具有投票權。而在美股市場,部分SPAC還未限制該部分股東的投票權。
在公共股東的利益保護方面,新交所要求如果合并交易被批準,無論公眾股東反對還是同意,除發起人關聯方外的公眾股東都可享有無限制的回售權利,而在美股市場,多數項目對股權占比較大的股東限制了15%等比例的回售上限,即持有SPAC股份比例超過15%的股東,最高回售部分僅為15%。
“我們希望通過推出SPAC制度吸引更多高質量的公司在新交所上市,為投資者提供更多的投資選擇和投資機會。”陳文仁指出,“為達成這個目標,我們將著重發起人的素質和其過往的記錄。在制度設計上,我們也提升了發起人所涉及的利益與風險,以及發起人與股東的利益相關性。”
另一位新交所相關人士介紹稱,SPAC更像是投資者借助更好的發起人團隊尋找好的投資標的,而不是給原本便無法上市的公司上市的機會。
A股市場的復制難題
在境外爭搶市場紛紛爭搶SPAC項目的背景下,有關A股市場是否適合引入SPAC機制的討論也開始出現。
證監會主席易會滿表示,將對該模式需要“跟蹤和研究”。
有觀點認為,從當前國內資本市場的總體發展情況來看,A股市場并不適合引入該模式。
信風(ID:TradeWind01)認為,一刀切的斷言A股市場不適合引入SPAC模式,或許過于草率,畢竟主動放棄成熟市場時下流行的投融資工具創新,往往會增加制度供給上的機會成本。
從SPAC的機制特征來看,其的確具有一些效率上的優勢。
例如該模式可繞過傳統IPO下的繁復環節,提高金融支持實體經濟、扶持科創企業成長的能力;能夠利用發起人的產業背景和資源整合能力,變價值發現為價值創造;還能夠極大地促進上市并購交易的市場化,提高資本運作效率。
信風(ID:TradeWind01)同時認為,照搬或效仿境外市場構建SPAC框架顯然也不利于證券市場穩定發展,A股市場注定需要結合客觀環境,研究、探索一條適合自身特征及發展規律的SPAC模式。
SPAC能否在A股市場得到嘗試,至少需要審慎且妥善解決投資者保護、上市主體治理、預防發起人代理危機、防范風險外溢等多個問題。
首先是如何平衡SPAC高度依賴發起人能力和面向不特定對象募資風險外部化之間的矛盾。
SPAC上市時為空殼公司,并購標的遴選和整合則高度依賴發起人的自身能力,因此SPAC的價值也具有高度不確定的特征,但SPAC的公開募資與傳統IPO面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資金的涉眾特點也頗為相似。
換而言之,SPAC的公眾投資者將成為“高度依賴發起人”這一風險點的直接承受人;此外,SPAC并購計劃失敗后,募集資金雖可退還給公眾投資者,但仍需扣除承銷費用,這意味著投資者參與不僅存在固定成本,還可能誘發承銷機構為獲得承銷費“無風險展業”的短視主義行為。
其次是如何平衡注冊制改革與SPAC高不確定性之間的矛盾。
A股市場正在持續推進注冊制改革,但SPAC無疑屬于無先例的重大金融工具創新,一旦啟動試點,究竟采用注冊制還是沿用核準制,顯然存在爭議。
與此同時,SPAC在上市標準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的確立上顯然也存在一定難度。
一方面,SPAC以空殼公司形態募股前,如何為發起人和募股計劃制定符合市場風險承受能力的準入門檻,將會是一個難題——簡單的市值規模、發行人專業背景等要求,似乎并不能給公眾投資者提供足夠參考。
另一方面,SPAC對投資者的專業度也提出了更高要求,那么傳統意義上以日均金融資產來分層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方式,是否在SPAC模式下得到延續,也要畫上一個問號。
再次是如何平衡SPAC創新性、靈活性和防范發起人出現道德風險的矛盾。
SPAC模式的誕生本身是為了提高金融資本支持實體經濟的效率與力度,但該模式目前給予發起人的制度優待,也容易醞釀發起人難以與投資者保持利益一致的道德風險。
對海外市場的SPAC發起人來說,其可在初期以價低價格獲得SPAC股權甚至投票權,一旦并購交易成功,發起人還能獲得更大的利益兌現。
在上市募股前,顯然需要對發起人實施足夠監管,來防范其利用該制度套利,或發生掏空SPAC、侵蝕投資者利益的行為,A股如何在現行制度下確保對SPAC的有效監督,是境內市場需要思考的。
最后,需要警惕的是SPAC客觀存在的高風險,以及針對“是否泡沫化”的討論聲音。
以美國投資銀行Cantor Fitzgerald(下稱“Cantor”)2020年8月上市的SPAC“CF Finance Acquisition Corp II”為例,該載體融資達5億美元,并于同年11月收購了硅谷智能窗戶制造商View,后者通過SPAC實現上市。
在市場看來,Cantor旗下的商業不動產咨詢公司Newmark Group可以幫助View 向全球推銷其智能窗戶,收購宣布后,該SPAC股價也一度上升至13.8美元,但截止2021年9月8日,其收盤價僅為5.6美元,而當前View目前也仍處于虧損狀態。
倫敦證交所CEO David Schwimmer指出,美國市場上出現了泡沫的跡象,而投資者、監管機構、市場參與者應適當地采用SPAC。
香港第七大道控股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兼CFO李正全則表示,SPAC自身激勵結構設計的利益沖突及監管套利空間的存在,把更多低質量的公司引入主要資本市場,加大了市場波動風險,放大了低利率環境下的資本泡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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