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一果農(nóng)(以下簡稱“何某”)在幾年前把一條847米長的路拓寬修通,前后共花了7萬元,其中還有部分是借債。何某修路的原因很簡單,就是想要更加便利地出入。因為他家在半山腰,運送物資什么的都比較麻煩,于是他就自費修路,而且是在原來的路上去修建,并不是重新開辟哪里的位置。
但是,修路完成后,這條路就從初衷的“快樂路”變成了“憂心路”,因為他自費修山路并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擅自改變了林地用途,被責令要恢復山路原狀,還要罰款4萬多元。
換句話說,就是砸了10多萬,一場空,還浪費了很多人力、物力、心力。那么,何某自費修山路還要被罰,到底錯在了哪里?
改變土地使用用途,需要依法辦理手續(xù)
何某被罰款,相信大家都對他是同情的。首先何某修的路,都是自費的,而且受益人不單是他個人;同時,他修路的地方,本來也是一條路,哪怕是加寬了,旁邊也是沒有種植什么東西,閑著也是閑著。
在修路前,何某回家的路較為困難,雨天甚至無法前行,物資運送也極為不便利。所以,他萌生修路的想法是沒有錯的,但是,他未經(jīng)許可就擅自改變土地使用用途,則是不合法的。改變土地使用用途,是需要依法辦理手續(xù)的。
何某的行為其實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guī)定,擅自改變了林地用途,依法要恢復原狀并按照每平方米21元繳納罰款,共計44467.5元。
何某對處罰并不認同,主要的兩點原因正如上述所說:其一,路本來也是路,路兩邊并沒有林木,甚至連雜草都少,不應該以林地的標準對其進行處罰;其二,他修的路并不是個人獨享,有公益目的,應該酌情處理。
爭議焦點,處罰是否恰當
何某意識到,擅自更改土地使用用途是不合法律法規(guī)的,但是,何某認為處罰過大,于是向當?shù)氐娜嗣穹ㄔ禾崞鹦姓V訟,請求撤銷森林公安局作出的處罰決定書。
整個案件中,其實只要搞清楚一點,就可以了,那就是——何某所占用的土地,是否為林地。如果是林地,則處罰沒問題;如果是非林地,那就應該撤銷公安局的處罰決定書。
根據(jù)《國家林業(yè)局關(guān)于征占用林地有關(guān)問題的復函》(林策發(fā)[2007]247號)的規(guī)定“林地上的道路在未經(jīng)依法批準變更為公路等建設(shè)用地的,其地類性質(zhì)仍然屬于林地”。而何某所占用的土地性質(zhì)為集體所有的林地,未辦理合法程序的情況下,私自擴建,屬于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行為,所以當?shù)厣止簿值奶幜P恰當。
論熟悉土地政策的重要性
何某其中一個上訴的理由,是他修路的這個行為出于公益目的,但這個理由不能成為其免除行政處罰的依據(jù)。大家換個角度想,如果認為耕地從事農(nóng)業(yè)賺不了多少錢,于是改建了廠房,把賺到的錢捐一部分出去做公益,是不是就可以讓違建的廠房變合法?
當然是不可以的!
我國是非常嚴格地保護土地資源,像何某這種情況,理應按照合符程序的法律法規(guī)進行申請,審批通過后再進行下一步。如果我們熟悉土地政策,就不會犯這種錯誤,而熟悉土地政策的方法有多種,例如多關(guān)注相應的資訊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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