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老百姓而言,辛辛苦苦忙活大半輩子,攢下錢買套房子實屬不易。可馬尾的任先生因為房產中介審核不嚴,未辨別出買方提供的房產資料均是偽造,導致他損失慘重。福建元一律師事務所蔣雙灌律師表示,《民法典》中有專章就中介合同內容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同時,《民法典》將“居間合同”改為“中介合同”,“居間人”改為“中介人”,不僅對中介人進行了保護,也更有效保護了委托人的權益。
付款買房 賣家卻將房產私自過戶他人
2018年4月10日,家住馬尾的任先生通過當地一家房產中介公司的介紹,購買了陳先生的房屋,面積約96平米,成交價為178萬元。按照三方約定,任先生在購買這套房屋后,在合同履行期間,房產中介應當督促相關當事人履行合同,并提醒應注意的事項和瑕疵。合同中還規定,如果因中介公司的過錯,造成任先生經濟損失,將由賣方陳先生和房產中介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房產中介工作不盡責,造成任先生無法如期接收房產過戶的,房產中介承擔違約責任。
2018年4月14日,任先生根據合同約定,已向陳先生支付購房款142萬元,陳先生出具了一張《收條》。同年12月,任先生催促房產中介,要求其盡快和陳先生辦理房產過戶手續,但均被推諉搪塞。“后來我發現,陳先生在辦理房屋產權證明后,私自將房屋抵押給了其他人。”任先生說,陳先生原先給中介的有關房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房屋預告登記證明》都是偽造,中介也沒有告知要將購房款繳存至經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的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監管賬戶中,導致房產無法過戶,購房款項也無法追回。
為此,任先生將房產中介和陳先生告上法院,要求退款及作出相應的賠償。
房產中介未盡責 被判賠償14萬
記者從福州馬尾法院了解到,2019年9月30日,馬尾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解除任先生和陳先生、房產中介的購房合同,要求陳先生退還購房款1044000元以及雙倍定金712000元,合計返還1756000元;房產中介則要退還預留款50000元。
“當時法院在作出判決后,陳先生僅返還了334000元。”任先生說,為追回剩余的購房款,他再次向馬尾法院起訴。馬尾法院召集三方進行調節,要求房產中介退還2萬元中介費,并賠償14萬元給任先生。賣方陳先生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另案處理。
馬尾法院承辦法官表示,房產中介作為提供房屋買賣中介服務的專業性機構,對交易各環節及風險和交易相關資源都更為了解,在居間服務中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也要有能力采取更加規范和嚴謹的履行方式。“本案中,出賣人辦理完產權證后未將該事實告知房產中介及購房人,并謊稱未辦理,購房人提示房產中介出賣人拖延辦證后,房產中介未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核實案涉房屋相關信息,導致房地產買賣合同事實上無法按約履行。”承辦法官表示,根據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頒發的《關于加強房地產中介行業管理的通知》規定,要求房產中介機構引導買賣雙方將資金存入由銀行、交易雙方共同監管的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專用賬中。“房產中介在上述案件中,也未主動引導任先生將案涉房屋購房款存入資金監管賬戶,進而導致任先生遭受損失。房產中介對此具有重大過錯,應將中介費20000元退還任先生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條點睛
福建元一律師事務所蔣雙灌律師表示,合同陷阱、問題房源、過戶糾紛……購房者在買房過程中經常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難免煩心。在這樣背景下,《民法典》合同篇章中,專門設立了中介合同的專章,將“居間”換成了“中介”,從而更加準確規范中介行為并做到有法可依。
其中,在《民法典》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篇章第962條規定,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中介人故意隱瞞于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上述案件中,房產中介人員未審查出賣家提供的房產資料均是偽造,造成買方損失,因此可以根據三方簽訂的合同規定,要求中介進行賠償,退還中介費。”蔣雙灌律師說。
來源:海峽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