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小凱 / 通訊員:互法
近年來,直播帶貨憑借形象的展示、優惠的價格,迅速成為網店主力銷售渠道之一。
但是,也有部分主播為了提升銷售業績,用低俗內容吸引流量提升直播熱度,造成不良影響。近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案情速遞
原告A公司是被告某網絡平臺注冊會員,在該平臺通過直播方式銷售護膚產品。某日直播過程中,原告主播在未采取防范措施的情況下,多次解下衣物,相關視頻觀看數超1.4萬次,點贊數超5萬次。同日,平臺對原告公司店鋪作出關停當前直播、永久刪除直播間、永久取消主播權限等處罰措施。后原告訴至杭州互聯網法院,要求被告平臺恢復原告相關權利,取消對原告主體權限的限制。
原告A公司訴稱,涉案直播視頻屬于意外事件,系出于與觀眾互動目的,并無主觀故意,更沒有產生惡劣影響。被告平臺清退原告主播賬戶且不允許再入駐,損害原告權利。
被告某網絡平臺辯稱,原告與被告簽署有《平臺服務協議》,原告違反合同約定,被告依規則對其處罰并無不當。原告主播在直播過程中,在明知情況下多次實施不雅行為,對平臺和用戶已造成惡劣影響,被告處罰合理合法,符合合同約定。
裁判結果
本案中,原告主播在明知不雅行為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的情況下,放任該后果發生,并多次實施,且涉案行為均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主觀上應認定為故意。原告主播所實施行為已明顯超過經營行為必要限度與社會公眾所能容忍限度,為有悖于社會道德的低俗行為,已違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為民事法律所禁止。
原被告雙方簽訂的相關平臺服務協議均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約束力。被告平臺作出的處罰措施符合雙方約定。
綜上,原告應當承擔主播實施行為的相應后果,被告對原告進行違規處理,符合雙方約定及法律相關規定,故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我國《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包含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公共秩序指社會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善良風俗系由全體社會成員所普遍認可、遵循的道德準則。直播銷售模式為店鋪在平臺開設直播間,由店鋪主播使用直播技術進行近距離商品展示、咨詢答復、引導購物的經營模式。直播銷售的受眾為全體平臺用戶,直播間可以容納多名不特定用戶同時在線觀看,用戶可以隨時進入直播間觀看并選購商品,并可與主播在線互動交流。因此,直播間為聚合性場所,具有公共場所性質。網絡并非法外之地,主播在直播過程中應當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堅持弘揚正確導向和正能量。
來源: 杭州交通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