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8日,山東省威海市某醫院接診了一名10歲的女孩小葉。經過診斷,小葉已懷孕21周。
接診醫生敏銳意識到小葉可能存在被性侵害的情形。在核實小葉年齡等相關信息后,醫院按照強制報告制度向衛生主管部門報告。衛生主管部門立刻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同步向檢察機關報備。
當天,威海、乳山兩級檢察院派工作人員介入,在引導偵查機關和醫院保護好小葉隱私的前提下,及時固定胚胎等關鍵證據,并就案件證據標準、偵查方向及DNA鑒定等問題向公安機關提出偵查建議。
案件很快查明,小葉懷孕系犯罪嫌疑人劉大民所致。劉大民到小葉家中辦事,見四下無人,在明知被害人為幼女的情況下,仍采取按手、堵嘴等手段,強行發生關系,致其懷孕。
2021年1月6日,乳山市檢察院以被告人劉大民涉嫌強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以強奸罪依法判處劉大民有期徒刑十二年。
這是山東省首起落實強制報告制度立案偵查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也是全國辦理的眾多相關案件之一。
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國家監察委、教育部、公安部等九部門于2020年5月聯合下發《關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下稱《意見》),共同建立侵害未成年人強制報告制度,在有效減少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時損害擴大、更好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據不完全統計,到目前為止,各地檢察機關通過強制報告立案并審查起訴案件500余件,大量發生在家庭內部及隱蔽場所的監護侵害案件,因醫務人員按規定報告得以及時發現;一些農村留守、智障兒童遭受侵害案件,也因學校教師報告發案,使農村貧困、智障家庭的孩子得到了及時保護。
九部門聯手護苗,前所未有
一項制度的誕生,往往有前期痛徹的教訓。近年來未成年人屢受侵害事件不斷發生,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數據顯示,2017年至2019年,全國檢察機關起訴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數,分別為4.76萬人、5.07萬人、6.29萬人,呈現不斷上升勢頭。這其中,預防難、發現難、取證難一直是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位研究人員告訴記者,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一般多發生在家庭、學校、培訓機構等內部場所,非常難以發現。
由于一些未成年人的身體、智力還處在發育階段,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都不強,不少孩子受到侵害后,不敢、不愿甚至不知道尋求幫助。加上長期受“家丑不可外揚”的心理影響,有些家長和受害者出現了瞞報的情況,導致犯罪行為不能被及時發現和制止,有的發現時已很難找到證據,嚴重影響了打擊犯罪和救助未成年人的效果。
有專家指出,強制報告制度并非2020年才在我國法律法規、政策文件中出現。我國的刑事訴訟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中,都有關于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的相關規定。
2013年10月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的《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以及2014年12月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民政部發布的《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等文件中,也有強制報告的內容。
暨南大學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張鴻巍指出,雖然過去各級職能部門在未成年人保護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相當成效,但現實中諸如性侵女童、毆打繼女、校園欺凌等相關惡性案件仍時有發生。
“造成這樣的窘況,固然有這樣那樣的原因,但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是,一些散見于規范性法律文件中關于強制報告的要求始終面臨法律依據不足的尷尬。”張鴻巍說。
張鴻巍指出,過去,有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中對強制報告雖有所提及,但規定的都比較原則,所以落實情況并不理想。比如,反家庭暴力法等有關法律中,對醫院、學校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遇見非監護侵害案件時,并未明文規定強制報告義務。由此而來的問題是,原來的強制報告缺乏“強制性”。
學者的思考和社會呼吁,也是實務部門關注的問題。
2018年,檢察機關開始著手建立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強制報告制度,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市蕭山區,江蘇省無錫市、揚中市,湖北省,江西省撫州市廣昌縣等地檢察機關,積極會同有關部門,對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進行了一系列有益探索,效果非常明顯。
杭州市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不到兩年,通過報告案件線索發現、辦理侵害未成年人權益刑事案件33件。湖北棗陽檢察機關根據學校教師提供的一條未成年學生疑似遭受性侵害線索,監督公安機關立案查處了一起強奸10余名未成年人的重大惡性案件。
2019年,最高檢對各地強制報告制度建設情況和效果進行了全面總結,啟動了國家層面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建設。
特別是2020年,有幾件重要的相關工作獲得積極推動,并在這一年的幾個月之內得到快速完成。
2020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在全國檢察機關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會議上明確表示,要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這項工作不能等。
2020年4月,最高檢下發《關于加強新時代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意見》,要求積極促進未成年人保護社會治理現代化建設,其中就包括全面推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
所有鋪墊其實就是為了一個高潮——
2020年5月7日,經過一年多的精心準備,最高檢聯合國家監察委、公安部、司法部、教育部、民政部、國家衛健委、全國婦聯、共青團中央等九部門,會簽下發了《關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簡稱《意見》),共同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
制度規定了9類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情形,有關單位和個人須立即報案。這意味著,所有未成年人被侵害或疑似侵害案件,必須通過最及時、快捷的方式被相關部門知曉。
緊接著,這一重新匯總、細化后建立的制度,又被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審議通過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吸收在內。這標志著,我國未成年人身心保護,從此多了一道有力的法律屏障。
全程經歷強制報告制度起草、修改、出臺以及被吸收進法律過程的最高檢第九檢察廳的一名檢察官告訴《方圓》記者,在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方面,九部門意見特別統一,“大家的方向是一致的,都認同這項制度對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重要意義,都希望盡快出臺。而且,讓九個部門坐在一起聯合商議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非常少有”。
記者了解到,在制度起草過程中,最高檢加強與其他部門的溝通協調,廣泛聽取意見,召開專題研討會認真會商。對于制度規定的細節問題,與相關單位進行反復溝通論證,最終形成《意見》會簽下發。
強制報告制度有何新意
2020年5月,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出臺后,學界和社會群眾把它與未成年人保護“防火墻”“保護網”等聯系在一起,給予了熱情贊揚。
有研究人員表示,這項以刑事訴訟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反家庭暴力法、執業醫師法為基本依據,參照多年前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等文件要求而形成的制度,其基本含義、義務主體、報告情形、報告方式、報告處置、履責保障、責任追究等方面,相較于之前我國法律法規、政策文件中提到的強制報告,的確有許多新的看點。
中華女子學院法律系副教授張榮麗表示,這次出臺的制度,大大拓寬了強制報告的義務主體范圍,“主體范圍越大,保護未成年人這張網才有可能織得越密,懲治侵害未成年人的法網才有可能張得越大”。
張榮麗說,這次出臺的制度明確了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行使公權力的各類組織及法律規定的公職人員,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各類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等,對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都有報告的義務。
同時,將“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明確為:依法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看護、醫療、救助、監護等特殊職責,或者雖不負有特殊職責但具有密切接觸未成年人條件的單位、企業、組織,如教育、醫療、兒童福利機構、救助機構;旅店、賓館,居(村)民委員會等,針對性更強。
“制度一個很新的地方是,不僅9類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的情況要報告,就是遇到‘疑似’的情形也要報告,這就為發現和預防犯罪提供了更大的可能。”《廣州日報》評論員譚敏認為。
而對于制度規定的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及時介入、有效干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和法律監督等附隨義務,暨南大學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張鴻巍撰文指出,“較之以往,更為務實”。
值得關注的還有,為了解決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可能存在的“九龍治水”而流于形式的既往弊端,制度明確將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強制報告管轄機關,由以往規定表述的“有關機關”修訂為“公安機關”。
全國人大代表、陜西省律師協會副會長方燕認為,歸口于公安機關受理,其他部門配合,這樣的做法有利于解決現實中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立案難”的問題。
同時,制度為加強九部門之間溝通交流工作,在第21條直接規定要在定期通報、共同研究的基礎上,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并明確了“人民檢察院負責聯席會議制度日常工作安排”。
張鴻巍說,這種制度性設計與工作安排更為直接、更易落實,將具體職責明確到具體部門,為強制報告制度最終成型打通了最后一公里,而檢察機關負責聯席會議制度日常工作,也體現了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一種責任擔當。
重要的是“報告”
制度的生命在于落實。當我們目睹未成年人正在遭受侵害,或預感侵害即將發生時,積極快速的報警,或許就能拯救一個孩子,更有可能避免一個家庭遭受傷痛。
無論之前各地對強制報告的探索,還是之后九部門正式出臺強制報告制度,都特別強調“報告”二字對于保護未成年人的重要意義。
2020年2月27日,北京市門頭溝區居民姜玉和妻子因孩子教育問題發生爭吵,姜玉一氣之下把3歲的女兒摔在地上,孩子腦后摔起大包,出現短暫暈厥。緊急送醫后,孩子恢復了意識。
接下來的檢查讓醫生非常驚訝:女童雙眼周、右面部可見瘀血吸收痕,背部下方可見多處陳舊傷。影像學診斷女童左側額顳頂枕顱板下出血,伴蛛網膜下腔出血。
經過多科室專家會診,北京兒童醫院作出專業判斷,認為女童受傷可能是家庭暴力導致。隨即,該院通過保衛處向駐院公安民警進行報案。案件當日移交至北京市公安局門頭溝分局辦理,辦案民警在第一時間向門頭溝區檢察院通報了情況。
2020年6月20日,這起虐童案經門頭溝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姜玉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不知道打孩子也犯法”的父親為此付出了應有的代價。
還有浙江的蘭蘭,本是個天真爛漫的9歲女孩,但其爺爺魯祥卻趁家中無人,多次對蘭蘭實施猥褻。蘭蘭把情況告訴父母,父母不信。一次,當魯祥再次猥褻蘭蘭時,蘭蘭用手機拍攝了全過程,并告訴了村婦女主任。
隨后,該線索通過婦聯這條線逐級上報,轄區檢察院依法介入,引導公安偵查、固定證據,并指派心理專家對蘭蘭及其家庭開展系統性心理疏導。最終,魯祥得到應有懲罰。
最高檢第九檢察廳檢察官告訴《方圓》記者,多起虐童案因為強制報告而得以發現。黑龍江建三江虐童案、山西懷仁虐童案等不少發生在家庭內部和隱蔽場所的監護侵害案件,都因醫務人員的報告而得以揭露。
“浙江杭州蕭山5歲女童小月被養母高小玲針扎、燙傷一案,醫院護士在救治中發現小月可能存在遭受虐待的情況,她們第一時間聯系派出所報警,使小月養母的侵害行為得到了制止,小月也因醫務人員的報警得到及時救助,實現了傷害后果最小化。”這位檢察官說。
“還有一些農村留守、智障兒童以及城市中缺乏家長關照的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案件,也因學校教師的及時報告,才使得這些懵懂的孩子得到保護,避免了被持續侵害問題的發生。”
這名檢察官告訴記者,之前湖北恩施某村發生的性侵智障未成年人案、江蘇江陰發生的六年級女孩小美被性侵案等,都是因為老師的敏銳報案得以有力懲處。
在小美一案中,班主任老師李星發現小美經常和校外的不明人員來往。她還學會了抽煙、化妝、四處閑逛,身上沾染了不少社會習氣。特別是一次李星無意中看到小美手機上露骨的聊天內容后,她覺得這孩子遇到了事情。
繼續深究,李星嚇了一跳,校外3名閑散男子以談戀愛為名,多次哄騙小美發生關系。
李星一下子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她來不及多想,立即按照強制報告的要求通過學校向公安機關報案,教育部門也同時向檢察機關通報了情況。后來,3名男子被檢察院以強奸罪起訴到法院后受到了刑罰懲處。
記者了解到,在落實強制報告制度過程中,各地還不斷創新做法,豐富了工作方式。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四川省廣元市等地檢察機關,都推動建立未成年人入住旅館異常情況強制報告制度,為未成年人入住旅館增設了“門禁”,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安全。
重慶市九龍坡區檢察院和區公安分局,聯合開發運行了全國首個“強制報告App”,暢通了快速發現、快速報告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渠道;江蘇省無錫市檢察機關運用信息化技術探索“微信小程序+未檢”工作模式,開發“隨手拍”小程序,拓展了侵害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線索來源。
據悉,最高檢業務部門將在認真總結規范的基礎上,進一步優化12309檢察服務平臺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專區建設,實現與強制報告制度的有效銜接,并通過App、小程序等方式為強制報告制度落地提供更加便捷的渠道和方式。
不報告怎么辦
強制報告制度的關鍵是“報告”。作為報告主體的各類人員都有這個義務。那么,有沒有不報告的?不報告的怎么辦?
強制報告制度出臺半年時,北京某專業機構曾做過一次調查,其中一個內容是“大家都愿意報告嗎?”,結果顯示,絕大多數人發現孩子被虐待或者被打時,都愿意報告。
但是,有些人還是有些顧慮。比如,對“打孩子是家務事”的默許程度就比較高,即使認為打孩子不對,也不太習慣干預其他家庭的事情。
還有一些特殊群體有特殊的顧慮。比如,醫生會擔心醫患關系惡化;社工和村(居)委會擔心報警后,如果孩子沒有得到妥善安置,反而受到更大的傷害等。這些顧慮,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影響到強制報告制度的執行。
對此,強制報告制度設計時已經作了考慮。為了把“強制”二字落到實處,制度規定,負有報告義務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報告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機關或者本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相關單位或者單位主管人員阻止工作人員報告的,予以從重處罰。
制度還規定,對于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長期不重視強制報告工作,不按規定落實強制報告制度要求的,根據其情節、后果等情況,監察委員會應當依法對相關單位和失職失責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依法調查處理。
專家指出,這種督促和追責機制,能讓不履行、怠于履行強制報告制度的有關單位及工作人員切實感受到壓力,有助于調動全社會力量,織密預防和懲處侵害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社會網絡。
為了增強制度的“剛性”,解決“不報告”的問題,2021年5月,最高檢又研究了一項措施,檢察機關將聯合相關部門推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每案“是否報告”必查機制——只要在辦案中發現強制報告責任單位和人員不按規定落實強制報告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要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對責任部門予以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違法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可以說,這一系統性且附帶問責后果的強制報告制度,將有助于強制報告落到實處,較好地解決了不敢報告、不愿報告這一問題,而且壓縮了“私了”和隱瞞的空間,補上了未成年人保護鏈條中最薄弱的一環,讓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更給力。
據悉,強制報告制度實施一年來,多個省份根據相關規定依法對隱瞞不報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追究責任,真正體現了強制報告制度的“強制”作用。
湖南某小學教師強奸、猥褻學生案件中,涉事學校負責人員隱瞞不報,造成嚴重后果,檢察機關對該校正副校長以涉嫌瀆職犯罪提起公訴,已被追究刑事責任。
浙江杭州某中學發生保安強制猥褻在校學生案,涉事教師隱瞞不報并試圖調解解決,檢察機關督促涉案學校整改,瞞報教師已被暫停評先評優、提職晉級資格。
重慶市渝中區某酒店服務員接到14歲女孩欣欣被性侵(未遂)的求助后沒有報警,辦案檢察官發現這一細節后,立即向當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出檢察建議,責成其監督酒店落實未成年人強制報告義務。渝中區檢察院的這一建議,也成為強制報告制度實施后,重慶市第一份監督酒店落實未成年人強制報告義務的檢察建議。
難點痛點有待解決
強制報告制度建立一年有余,落地情況總體良好,在保護未成年人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于侵害未成年人問題的特殊性以及傳統文化觀念等因素的影響,強制報告制度在落實中還存在一些難點和痛點。比如知曉度問題、報告意愿問題、線索發現問題等。
先以知曉度為例——北京某調查公司2020年12月曾就社會對強制報告制度的了解程度做過一次問卷調查。根據實地調研收集的360份問卷,發現強制報告制度的普及程度還有提升空間。
在收回的問卷中,45%的社工和30%的社區兒童主任沒有聽說過強制報告制度,僅有18%的社工和26%的兒童主任“了解”或“非常了解”。無論社工還是兒童主任,沒有進行報告的主要原因,都是“擔心孩子受到更大傷害”“無法確認孩子是否真的受到傷害”或者“怕報復”。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未成年人保護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鄭子殷認為,強制報告制度規定對需要報告的情形、“雙報告”制度、不報告的后果等都有涉及,可操作性更強。目前比較突出的問題是宣傳力度不足,教師、醫護人員等基層工作者的知曉率尚未達到100%。
又以報告意愿為例——北京某研究團隊的調研顯示,目前大家報告的意愿還不高。有些人是因為不了解政策,不知道需要報告,所以就沒有報告。但有些人是有顧慮,或出于社會壓力或出于名譽考慮等,所以也沒有報告。對此,河北一名檢察官說,如果大家不報告,這個制度就很難推動。
強制報告制度出臺不久,作為律師的鄭子殷就接到過一個來自教育部門的電話,對方表達了對強制報告制度的顧慮:“我們接到學校報告有學生疑似被家長性侵,如果報警之后發現搞錯了怎么辦?”
當然,鄭子殷用強制報告制度的有關規定打消了對方的擔心。報案后,公安機關當天介入,第二天就抓獲了實施性侵的犯罪嫌疑人。但鄭子殷表示,他在辦理其他案件時,的確發現還存在有關單位未向公安機關報告的情形。
再以線索發現為例——目前的來源渠道還比較有限。一位基層未成年人檢察工作人員說,現在僅憑制度規定的幾類人員報告線索還不夠,假如這些人中有的人法治意識不那么強,遇到情況猶豫一下、耽擱兩天,不知、不敢、不愿報告,有可能導致案件因為發現不及時而造成證據滅失,給偵查取證和打擊犯罪帶來很大困難。
所以,還要加強宣傳,動員各行業各條線的人都來報告,并且要給他們保密,給他們獎勵。
多年從事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河北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副檢察長劉志輝告訴記者,落實強制報告制度需要拓寬報告面,“報告”是保護的開始,也是啟動調查和服務的第一步。大家第一時間發現案情線索及時報告才有可能保護孩子,“不論結果如何,首報之功必須得到社會的認可和鼓勵”。
期待形成完整的閉環
未成年人保護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全社會攜手才能形成合力。作為強制報告制度的主要發起部門,這項制度出臺以后,最高檢一直在謀劃強制報告制度的進一步推進工作,且有的計劃已在落實當中。
記者了解到,目前在推進中的階段性計劃主要有:加強宣傳培訓,促進相關部門和人員充分掌握和正確執行這項制度,讓全社會了解、支持、督促制度的落實,使強制報告制度落地生根;聯合相關部門加強督促、檢查。
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通報工作情況,及時研究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強化、保證制度落實;鼓勵各地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工作細則,進一步細化工作方式、程序。對于此前已經建立相關機制的,鼓勵繼續運行。
同時,檢察機關加強與公安、教育等部門的聯系,做好銜接,推動強制報告制度不斷完善。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未成年人事務治理與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寧寧表示了肯定。在他看來,落實強制報告制度,重要的做好銜接、細化、機制等工作,以期形成一個落實強制報告制度的完整閉環。
苑寧寧以機制搭建為例說,機制建設的關鍵是:方便報告、快速反應、多部門聯動、專業人員跟進。國外通常的做法是,設立專門的平臺,包括統一的熱線電話、網站等。同時,對報告者的身份信息和相關文件信息嚴格保密,一旦接到報告,相關線索會第一時間轉至有關部門和人員,迅速開展調查,核實是否存在風險或者侵害。
“在調查過程中,他們還會多個部門和專業人員參與進來,各負其責,從不同角度對案件進行干預。比如,警察調查和收集證據,以判斷是否構成犯罪;兒童福利或者兒童保護部門會評估兒童是否存在風險或者受到侵害,以及采取怎樣的保護措施;心理學、教育學等方面的專家和社會工作人員會同步跟進案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務。”
但苑寧寧表示,在我國構建強制報告的機制,既要吸納這些共同的因素,也要考慮到我國的實際。
“首先,可以考慮設立全國統一的專線和網絡,以縣為單位設立的平臺集中登記和受理有關線索。其次,根據線索的具體情形,轉至有關部門,通常來說包括在各自職能范圍開展工作。最后,對于線索的核查以及后續處置,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將結果反饋至平臺,接受監督。”
苑寧寧說,這樣一套閉合的工作機制,目前在我國一些地方已有探索,而且效果不錯,主要是兩種模式,一種是在黨委、政府領導下,將平臺設置在檢察機關,發揮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功能;另一種是在黨委、政府領導下,將平臺設置在民政部門或者民政部門下屬的未成年人保護中心,發揮民政部門國家監護承擔者的職能。
苑寧寧表示,侵害未成年人強制報告制度的立法日益完善僅是第一步,從工作層面如何落實法律的規定,把法律執行好,很多細節尚需研究。
“正所謂法律的生命在于經驗,而非邏輯,探索一套適合我國實際、實踐中管用的侵害未成年人強制報告體系,是促進我國未成年人事務治理現代化的重要抓手之一。”苑寧寧說。(文中涉案人員均為化名)
(來源:方圓微信 作者:郭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