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紅通人員”彭旭峰受賄、賈斯語受賄、洗錢違法所得沒收申請案一審宣判,裁定沒收犯罪嫌疑人彭旭峰、賈斯語在境內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038 922 38億元、黃金制品以及在澳大利亞、塞浦路斯、新加坡、圣基茨和尼維斯聯邦等國家共計5處房產、250萬歐元國債、50.0028萬美元;對彭旭峰、賈斯語違法所得追繳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人跑了,贓款贓物照樣要追回。”本案的一大亮點是,在彭旭峰及其妻子賈斯語分別于2017年3月24日、3月10日逃匿境外、至今不到案的情況下,依法運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對兩人在境內外的有關財產屬于二人的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裁定沒收。這是堅持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追逃追贓工作的又一生動案例,宣示了對外逃人員違法所得一追到底的堅定決心,必將對外逃腐敗分子形成有力震懾。
“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簡稱,由2013年1月1日經過第二次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首次新增。依據2018年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至三百零一條有關規定,對于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人民法院依據特別訴訟程序對該違法所得的追繳進行審理,并依法作出裁定。
監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監察機關在調查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被調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繼續調查的,經省級以上監察機關批準,應當繼續調查并作出結論。被調查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監察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這一規定與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和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精神高度一致,確保了法法順暢銜接。
正是依據于相關法律規定,“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成為追贓的一大利器。此前,2018年10月15日,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曾依法適用沒收違法所得程序,裁定沒收“百名紅通人員”33號黃艷蘭違法所得。值得關注的是,此次宣判中既裁定沒收彭旭峰、賈斯語境內違法所得,又裁定沒收境外違法所得,境內外追贓雙管齊下,力度明顯加強,震懾效應持續升級。2018年《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施行后,對腐敗分子位于境外的資產,可以通過刑事司法協助的途徑予以更大力度的追繳,進一步豐富了追逃追贓的工作手段。
黨的十九大以來施行的監察法、《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以及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和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等,正從“彭旭峰、賈斯語違法所得被沒收”等一個個個案中,由法律規定轉變為具體實踐,得到實際運用,釋放出法律武器的強大威力。這些法律武器及其實踐成果,有力推動了追逃追贓工作的高質量發展,也大大提升了追逃追贓的規范化法治化水平。(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蘭琳宗)
“紅通人員”彭旭峰受賄、賈斯語受賄、洗錢違法所得沒收申請案一審宣判
2019年12月31日,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紅通人員”犯罪嫌疑人彭旭峰受賄及其妻子賈斯語受賄、洗錢違法所得沒收申請一案,并于2020年1月3日公開宣判,裁定沒收犯罪嫌疑人彭旭峰、賈斯語在境內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038 922 38億元、黃金制品以及在澳大利亞、塞浦路斯、新加坡、圣基茨和尼維斯聯邦等國家共計5處房產、250萬歐元國債、50.0028萬美元;對彭旭峰、賈斯語違法所得追繳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2010年至2017年,犯罪嫌疑人彭旭峰單獨或伙同犯罪嫌疑人賈斯語等人,利用彭旭峰擔任長沙市住房與建設委員會副主任、長沙市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土地承租、設備采購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收受有關單位、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389 925 885 6億元和美元12萬元。2012年至2017年,犯罪嫌疑人賈斯語將犯罪嫌疑人彭旭峰受賄所得人民幣4299.603 495萬元通過地下錢莊或者借用他人賬戶轉移至境外。彭旭峰、賈斯語分別于2017年3月24日、3月10日逃匿境外,至今不到案。
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彭旭峰實施了受賄犯罪、賈斯語實施了受賄、洗錢犯罪,檢察機關申請沒收彭旭峰、賈斯語在境內外的有關財產屬于二人的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依法應當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裁定沒收。法庭遂作出上述裁定。
湖南省、岳陽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群眾三十余人旁聽了庭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