鰻魚是一種降河洄游性魚類,每年春季仔魚發育成幼鰻,成群游入河中,成熟后再返回海中產卵。由于其具有較高的經濟價值,被稱為“水中軟黃金”。但由于水環境等諸多因素的影響,鰻魚苗產量逐年下降,價格一路攀升,也因此成為一些不法分子在長江流域非法捕撈的對象。
近日,如皋法院長江流域環境資源第二法庭對一起因非法捕撈、收購鰻魚苗引發的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朱霏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胡霈、包粱等7名被告人被判處拘役二個月至有期徒刑六個月不等,并適用緩刑;戴承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2019年1月中旬至3月上旬期間,被告人朱霏、胡霈與包粱、倪麥、胡稷、劉黍、吳菽、盛稻事先共謀,約定盛稻等人在長江流域啟東段捕撈鰻魚苗,朱霏、胡霈予以收購。后盛稻等6人在未取得捕撈鰻魚苗專項許可證件的情況下,多次在長江啟東段水域,使用最小網目尺寸小于國家規定的雙樁豎桿張網非法捕撈鰻魚苗1023尾,價值28541元。戴承在明知鰻魚苗不允許捕撈的情況下,仍然從朱霏、胡霈手中收購鰻魚苗360尾,支付款項7040元。
通過非法捕撈、收購鰻魚苗,各被告人分別獲利310元至3000元不等。庭審中,各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并退出各自的全部違法所得。經鑒定,案涉非法捕撈的鰻魚苗符合日本鰻鱺線鰻仔魚的早期特征。
如皋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包粱、倪麥、胡霈、劉黍、吳菽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使用禁用的工具在長江內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情節嚴重;被告人盛稻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被告人朱霏、胡霈事前分別與包粱、倪麥、胡稷、劉黍、吳菽、盛稻等非法捕撈水產品的人員通謀,并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其行為均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朱霏、包粱、倪麥、胡稷、劉黍、吳菽、盛稻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胡霈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戴承明知是非法捕撈的水產品而予以收購,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自首、坦白、退贓、自愿認罪認罰、劣跡等法定從輕、減輕、從寬及酌定從輕、從重處罰的情節,作出上述判決。
鰻鱺,俗稱“鰻魚苗”,屬于具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漁業法》、《漁業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對此均進行了保護。因養殖或其他特殊需要進行捕撈的,必須經相關漁業主管部門批準,領取專項許可證件,在指定區域和時間內,按照批準限額捕撈。未經許可,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或在禁漁期內捕撈鰻魚苗,情節嚴重的,即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明知是非法捕撈的鰻魚苗而收購,達到法律規定的數額,即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保護和合理利用漁業資源是實現生態資源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漁業從業者應當樹立依法開發和合理利用漁業資源的意識。“勸君莫打三月魚, 萬千魚籽在腹中”。保護長江漁業生態資源,還“母親河”水清魚躍的美景,是每一位公民義不容辭的責任!(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來源:如皋市人民法院
張弦 翟季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