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防救援總隊
發布關于加強消防車通道管理的通告
近期,遼寧、重慶等地高層住宅樓發生火災,由于消防車通道被堵,嚴重影響火災撲救,社會反響強烈。為切實加強消防車通道管理,推動有效解決占用、堵塞消防車通道“老大難”問題,現就消防車通道管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01
占用、堵塞消防車通道的危害性
消防車通道是火災發生時供消防車通行的道路,是實施滅火救援的“生命通道”,國家法律和消防技術標準對消防車通道的設置和管理有明確要求。但是,由于群眾法律和安全意識不強、有關單位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各地堵塞消防車通道的現象屢禁不止,因此影響火災救援甚至造成人員傷亡的情況時有發生。
02
消防車通道管理責任
建筑的管理使用單位或者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消防車通道落實以下維護管理職責:
(一)劃設消防車通道標志標線,設置警示牌,并定期維護,確保鮮明醒目。
(二)指派人員開展巡查檢查,采取安裝攝像頭等技防措施,保證管理區域內車輛只能在停車場、庫或劃線停車位內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車通道,并對違法占用行為進行公示。
(三)在管理區域內道路規劃停車位,應當預留消防車通道寬度。消防車通道的凈寬度和凈空高度均不應小于4米,轉彎半徑應滿足消防車轉彎的要求。
(四)消防車通道上不得設置停車泊位、構筑物、固定隔離樁等障礙物,消防車道與建筑之間不得設置妨礙消防車舉高操作的樹木、架空管線、廣告牌、裝飾物等障礙物。
(五)采用封閉式管理的消防車通道出入口,應當落實在緊急情況下立即打開的保障措施,不影響消防車通行。
(六)定期向管理對象和居民開展宣傳教育,提醒占用消防車通道的危害性和違法性,提高單位和群眾法律和消防安全意識。
(七)發現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行為,應當及時進行制止和勸阻;對當事人拒不聽從的,應當采取拍照攝像等方式固定證據,并立即向消防救援機構和公安機關報告。
03
消防車通道的標識設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國家標準《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 5768)的有關規定,對單位或者住宅區內的消防車通道沿途實行標志和標線標識管理。
(一)在消防車通道路側緣石立面和頂面應當施劃黃色禁止停車標線;無緣石的道路應當在路面上施劃禁止停車標線,標線為黃色單實線,距路面邊緣30厘米,線寬15厘米。
消防車通道路側禁停標線及路面警示標志示例
(二)消防車通道沿途每隔20米距離在路面中央施劃黃色方框線,在方框內沿行車方向標注內容為“消防車道 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樣。
(三)在單位或者住宅區的消防車通道出入口路面,按照消防車通道凈寬施劃禁停標線,標線為黃色網狀實線,外邊框線寬20厘米,內部網格線寬10厘米,內部網格線與外邊框夾角45度,標線中央位置沿行車方向標注內容為“消防車道 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樣;同時在消防車通道兩側設置醒目的警示標牌,提示嚴禁占用消防車道,違者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等內容。
04
行政處罰和強制措施
對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行為,將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對單位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處罰;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強制拆除、清除、拖離等代履行措施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消防救援機構在執行滅火救援任務時,有權強制清理占用消防車通道的障礙物。對阻礙執行任務的消防車通行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給予罰款或者行政拘留處罰。
05
舉報途徑和處理方式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違法行為,可向消防救援部門、交警部門或城管執法部門舉報。對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拒不改正的,或者給予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的,或者多次違法停車造成嚴重影響的單位和個人,將納入消防安全嚴重失信行為,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和個人誠信記錄,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通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