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網1月6日電 上周五(3日)晚間,一名外籍男子在香港機場準備搭乘飛機前往外地,他在柜臺寄存行李時,向航空公司職員申報擁有一支“玩具槍”,警方到場發現該男子管有一支疑似手槍,將其拘捕。
據《星島日報》、無線新聞5日報道,警方初步調查,該疑似槍械符合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二條中“槍械”的定義。警方檢走疑似手槍作進一步檢驗。該外籍男子涉嫌“無牌管有槍械”被捕,案件交由機場警區刑事情報及支援組調查。
報道稱,案件將于今日(6日)上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警方呼吁旅客切勿攜帶任何槍械等違禁物品。任何旅客不論進出香港或過境,若攜帶槍械等違禁物品,即屬犯法。
事實上,類似事件此前已有發生。11月21日,一名30歲外籍男子在香港機場離境時,被發現其行李內藏有7枚彈殼,該男子其后被拘捕。次日被告在法院承認一項“無牌管有彈藥”罪,并稱自己打算把彈殼帶回家鄉作“紀念品”,并沒有不法企圖。
裁判官考慮被告主動認罪,判罰他3000港元。警方呼吁,市民切勿于街頭拾走彈殼。根據《火器及彈藥條例》,任何人干犯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10萬港元及監禁14年。(海外網/朱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