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感謝 胡佳佳 通訊員 李鳳玲 劉利榮)近日,江西省進賢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3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周某系一在校高中生。2020年7月至9月期間,周某為牟取每個賬戶300元得非法利益,明知會被用于網絡詐騙支付結算得情況下,仍將自己名下一銀行賬戶“四件套”(包括銀行卡、手機卡、U 盾、密碼)賣給他人。經核實,該賬戶被用于網絡詐騙支付結算,涉及18起網絡詐騙案件,涉案金額405852元,共計產生流水217萬余元。
此外,周某還向他人收購、借用銀行賬戶“四件套”共計11套,均被用于網絡詐騙支付結算,11套賬戶共涉及網絡詐騙案件164件、涉案金額2150591.55元,產生流水1876萬余元。
2020年11月,被告人周某經公安機關民警傳喚后,主動到案。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周某明知他人實施信息網絡犯罪,仍為其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告人周某主動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周某得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得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近日: 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