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吉林省交通投資集團原董事長邱壯四罪并罰,一審被判無期
“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號1月6日消息,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吉林省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投集團)原董事長邱壯犯受賄罪、單位受賄罪、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一案公開宣判。對被告人邱壯以上述罪名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違法所得贓款贓物及孳息依法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法院經審理查明:1.1997年7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邱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工程發包、股權收購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2000年至2017年,先后多次索取、非法收受單位和個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173萬余元。2.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邱壯擔任交投集團董事長、交投公司董事長期間,交投公司為償還反擔保債務,以單位名義向相關人員非法索要錢款共計人民幣500萬元。3.2004年至2016年,被告人邱壯利用職務便利,濫用職權,違規擔保、違規借款、違規收購,造成國有公司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4.5億余元。4.2014年11月,被告人邱壯利用職務便利,嚴重違反規定,收購安邦公司,并且在收購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多支付收購價款 9282萬余元,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邱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單位交投集團為他人謀取利益,在應當承擔反擔保責任時,以單位的名義,為單位的利益而實施,非法索取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單位受賄罪,被告人邱壯作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當以單位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邱壯在擔任國有公司領導職務期間,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被告人邱壯在擔任國有公司領導職務期間,由于其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鑒于被告人邱壯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具有坦白情節,應當依法懲處。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被告人邱壯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來源:“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