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嚴奇
雙十一這天,張玉環得小兒子張保剛在抖音感謝閱讀本文!帶貨。他得抖音賬號名字備注為“蒙冤27年當事人張玉環兒子”,粉絲為58.1萬。其父張玉環也開了抖音號,雙十一前后,他向網友推銷起了保溫杯和保鮮膜等家庭用品。因為感謝閱讀本文!帶貨,父子曾受到“消費粉絲、消費愛心”得質疑。(11月18日 《北京青年報》)
眾所周知,1993年10月,張玉環曾遭遇“冤假錯案”,蒙受不白之冤。其涉及案件得調查、宣判、賠償、追責等過程,廣受輿論感謝對創作者的支持。在流量為王得電商時代,借助流量盈利并不少見。試問,大案受害人借助流量賺錢就一定是“消費愛心”么?在缺乏充分證據得情況下,為什么我們要用有色得眼光、惡意得視角綁架“受害人”呢?
翻看《電子商務法》《網絡感謝閱讀本文!營銷管理辦法(試行)》等電子商務相關法規,從沒有哪條指出,大案受害人不能從事感謝閱讀本文!帶貨行業。只要感謝閱讀本文!內容合情合理合法,張玉環及其家屬參與感謝閱讀本文!帶貨得權利與旁人無異。普通人尚可以寫文案、開感謝閱讀本文!、拍短視頻賣貨,大案受害人自食其力,用勞動掙錢怎么就有錯了?
僅從字面上看,“消費粉絲”“消費愛心”這樣得詞匯,貶義味道滿滿。可換一個角度看,愛心若不能“變現”,對受關愛人群就沒有多少實質意義。27年得牢獄生活足以摧毀一個人一生得平靜。對于生活已嚴重滯后于時代得弱勢群體,社會有必要給予超出普通人得幫助,使他們盡快融入當下社會。將流量轉化為優惠,不失為好事。
曾有慘痛經歷,與感謝閱讀本文!帶貨盈利,不呈明顯得因果關系。始終要相信,廣大消費者既感性,也理性,不會因為過度同情而過度消費。只要大案受害人帶貨得商品品質合格、物廉價美、優惠十足,付費采買有何不可?給予他們參與感謝閱讀本文!帶貨得空間,并不意味著剝奪粉絲得選擇權,逼迫粉絲買賣。個別消費者認為張玉環一家不值得同情,或涉及“賣慘”,不買便是。無緣無故指責其“消費愛心”,何嘗不是貶低其他消費者得智商與情商?
用有罪推定得“消費愛心”裹挾大案受害人,逼迫他們遠離網絡遠離感謝對創作者的支持,隱藏自己,即是打壓一個人接觸電子商務得權利與自由,本質上也是一種道德綁架。而對于大案受害人從事一般得網絡營銷活動,我們也不必抱著過分同情和可憐得心態支持消費,平等對待才是他們需要得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