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海口1月7日電 (王嬌)近日,海南省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海南省動物衛生監督所原所長符蓮萍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符蓮萍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對被告人符蓮萍已退出的贓款人民幣80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符蓮萍,女,1957年生,海南省臨高縣人,原系海南省動物衛生監督所所長。
法院經審理查明:海南省動物衛生監督所是海南省農業廳下屬的正處級事業單位。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符蓮萍利用擔任海南省動物衛生監督所所長職務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辦理引入省外動物銷售、承攬工程項目、款項撥付、采購設備等事項上謀取利益。
2009年2月至2013年底,符蓮萍先后多次非法收受黎某、陳某等8人給予的現金共計人民幣80萬元。案發后,被告人符蓮萍已退還全部贓款。
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符蓮萍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現金共計人民幣80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被告人符蓮萍具有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全額退出贓款、認罪悔罪、愿意接受處罰、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等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從輕從寬處罰。該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