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經費不是“唐僧肉”
近日,歷時5年的中國“最年輕院士”李寧貪污科研經費案公開宣判。法院對被告人李寧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300萬元。此案的宣判對相關領域腐敗行為敲響了警鐘。
從實施科教興國、人才強國戰略,到鼓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科技和創新一直備受重視。然而,隨著科研經費投入逐年增大,科研人員違規違法套取科研經費的案件不時發生。侵吞、虛開發票、虛列勞務支出……科研經費漸漸成了人人都想咬一口的“唐僧肉”。
對于套取科研經費行為的認定,法律界一直在關注。首先是如何定義“科研經費”法律屬性。有人認為,科研經費是公款,套取公款就是貪污犯罪;有人則認為,科研經費并非公款,只是對合同相對方科研活動的對價支付;也有人認為,套取科研經費的行為不應一律入罪,若仍用于科研項目則可以免于刑事追究。
眾說紛紜中,科研經費的屬性問題存在一些爭議,但有一個共識,就是要在區分科研經費類型的基礎上再確定其屬性。需要明確的是,課題組申請國家級部委級科研項目經費屬于中央或地方財政資金,劃撥給高校后其屬性仍是國有財產。這類經費姓“公”,不是課題負責人或課題組任何個人的私有財產。從刑法看,侵吞、騙取科研經費的行為涉嫌構成貪污罪。
近年來,國家及有關部委、地方對科研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政策作了部分調整。2016年7月份,中辦、國辦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從簡化預算、經費比重,明確勞務費開支范圍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解綁+激勵”措施。2019年7月份,科技部等6部門印發《關于擴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關自主權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明確堅持簡政放權與加強監管相結合,完善科研經費管理機制。2016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于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保障和促進科技創新的意見》明確,要區分突破現有規章制度,按照科技創新需求使用科研經費與貪污、挪用、私分科研經費的界限;在科研項目實施中突破現有制度,但有利于實現創新預期成果的,應當予以寬容。
雖然有“放管服”政策下的“松綁”,但對于套取科研經費的貪腐行為仍應嚴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無論什么職務,作出的科技創新貢獻有多大,都不能成為法外開恩的理由。
筆者認為,在保障經費充裕和科學使用的同時,既要規范科研經費管理,扎緊制度籬笆,又要簡政放權,創新科研管理機制,提高監督管理效率,切實管好用好科研項目和經費,防止科研腐敗,降低科研人員刑事風險。同時,科研人員應當自珍自愛,樹立制度意識,旗幟鮮明地抵制各種歪風邪氣,自覺維護科教領域的清風正氣。須知,那些平時覺得“繁瑣”“難纏”的表格規章,其實正是保障自己科研活動依法合規的“護身符”。
李萬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