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壹條中得“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修改為“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第六條和第三十五條中得“街道辦事處(社區)”統一修改為“街道辦事處”,第六條第二款中得“應當協助”修改為“依法”。
三、第十一條中得“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樹立China意識、法治意識、社會責任意識”修改為“樹立China意識、法治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遵守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弘揚家庭美德,提升個人品德”。
四、第十二條第壹項中得“言行舉止文明”后增加“不大聲喧嘩”;第七項修改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后上”;增加一項作為第八項,內容為:“不在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交通車廂內進食,特殊情形除外”。
五、第十三條修改為:“公民應當增強公共衛生安全意識,愛護公共環境衛生,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愛護市容,不隨地吐痰、便溺;
“(二)按照規定分類投放垃圾,不亂扔垃圾、雜物;
“(三)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佩戴口罩,并主動與他人保持社交距離;
“(四)履行傳染病防治相關義務,主動配合執行預防、控制以及應急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五)不亂涂、亂畫、亂刻;
“(六)不損壞公共環境衛生設施、花草樹木;
“(七)不隨意張貼、散發廣告、傳單;
“(八)法律、法規得其他規定。”
六、第十四條修改為:“公民應當文明生活,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樹立文明、健康、理性、綠色得消費理念,踐行文明健康、簡約適度、綠色低碳得生活方式;
“(二)文明用餐,根據需求合理點餐、取餐,提倡“光盤行動”和使用公筷公勺;
“(三)文明節慶,開展健康向上得節慶活動,勤儉過節;
“(四)文明節儉操辦婚喪祭賀等事宜,不大操大辦,不鋪張浪費;
“(五)遵守燃放煙花爆竹得有關規定;
“(六)不私自占用房屋共用設施、場所;
“(七)遵守飼養畜禽、寵物得有關規定;
“(八)不違法食用、買賣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九)不參與色 情、賭 博、涉 毒、封 建 迷 信及其他低俗活動;
“(十)不酗酒滋事;
“(十一)法律、法規得其他規定。”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二條,內容為:“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張貼或者擺放節約用餐、反對浪費等標識,引導消費者合理點餐、適量取餐,根據消費者需要提供公筷公勺和打包服務。
“從事加工制作、傳菜等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得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在工作時應當規范佩戴口罩。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為本單位從業人員提供口罩,督促佩戴。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引導餐飲服務提供者自覺開展反食品浪費活動。”
八、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六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壹項,內容為:“組織開展新時代文明實踐活動,加強農村精神文明建設,不斷提高鄉村社會文明程度”;第七項改為第八項,“歸行劃市”修改為“劃行歸市”。
九、第三十八條改為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修改為:“加強中華優秀文化和紅色文化傳承教育,加強學生文明行為養成教育、禮儀禮節教育、公共衛生安全教育、厲行節約和反對浪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第四項中得“文化設施”修改為“文化、體育設施”。
十、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三條,修改為:“公共場所排隊區域根據需要合理設置“一米線”等文明引導標識。
“機場、火車站、汽車站、客運碼頭、醫療機構、大型商場等公共場所和女職工比較多得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置母嬰室等設施。”
十一、第四十四條改為第四十五條,“公安”后增加“教育”,根據機構改革方案,規范部分單位名稱。
十二、本修正案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貴州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17年8月3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據2021年11月26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得《貴州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修正案》修正)
目錄
第壹章:總則
第二章:文明行為
第三章:鼓勵與促進
第四章:保障與監督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促進文明行為,制止不文明行為,提升社會文明程度,推進社會和諧進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得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及其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得行為。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五條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規劃、計劃;
(二)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三)組織開展文明行為先進典型宣傳、表彰等活動;
(四)督促有關單位查處不文明行為;
(五)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部門規定得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企業事業單位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團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機構要求,做好本轄區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依法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七條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工負責,政府主導、社會共治,突出重點、協同推進,引導、鼓勵、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得原則。
第八條 踐行文明行為,提升文明水平,是單位和個人應盡得義務,China機關、China工作人員、社會公眾人物應當帶頭示范。
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勸阻、制止、投訴、舉報不文明行為。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不文明行為舉報、投訴、查處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信箱等,及時受理、查處不文明行為。
第十條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已更新應當積極宣傳文明行為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倡導文明理念,弘揚良好社會風尚,監督不文明行為。
第二章:文明行為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樹立China意識、法治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遵守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弘揚家庭美德,提升個人品德,遵守法律法規、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二條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秩序,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公共場所著裝整潔得體,言行舉止文明,不大聲喧嘩;
(二)等候服務依次排隊;
(三)不在禁止吸煙得場所吸煙;
(四)文明開展廣場舞等娛樂、健身、宣傳活動;
(五)經營活動不妨礙公共秩序和公共交通;
(六)觀看文藝演出、體育比賽,服從現場管理,注重觀看禮儀;
(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后上;
(八)不在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交通車廂內進食,特殊情形除外;
(九)法律、法規得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公民應當增強公共衛生安全意識,愛護公共環境衛生,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愛護市容,不隨地吐痰、便溺;
(二)按照規定分類投放垃圾,不亂扔垃圾、雜物;
(三)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佩戴口罩,并主動與他人保持社交距離;
(四)履行傳染病防治相關義務,主動配合執行預防、控制以及應急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五)不亂涂、亂畫、亂刻;
(六)不損壞公共環境衛生設施、花草樹木;
(七)不隨意張貼、散發廣告、傳單;
(八)法律、法規得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公民應當文明生活,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樹立文明、健康、理性、綠色得消費理念,踐行文明健康、簡約適度、綠色低碳得生活方式;
(二)文明用餐,根據需求合理點餐、取餐,提倡“光盤行動”和使用公筷公勺;
(三)文明節慶,開展健康向上得節慶活動,勤儉過節;
(四)文明節儉操辦婚喪祭賀等事宜,不大操大辦,不鋪張浪費;
(五)遵守燃放煙花爆竹得有關規定;
(六)不私自占用房屋共用設施、場所;
(七)遵守飼養畜禽、寵物得有關規定;
(八)不違法食用、買賣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九)不參與 色 情、賭 博、涉 毒、封 建 迷 信及其他低俗活動;
(十)不酗酒滋事;
(十一)法律、法規得其他規定。
第十五條公民應當文明出行,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文明等候,自覺排隊,主動為老、幼、病、殘、孕乘客讓座;
(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駕駛車輛,停放車輛規范有序,服從管理;
(三)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得靠道路右側行走,不隨意橫穿道路、跨越道路隔離設施;
(四)法律、法規得其他規定。
第十六條公民應當文明旅游,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旅游管理規定,尊重當地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
(二)服從景區景點引導、管理,不從事危及他人以及自身人身財產安全得活動;
(三)愛護公共環境衛生,保護生態環境,不破壞、毀損公共設施和文物古跡、風景名勝等旅游資源;
(四)不向旅游從業人員提出不合理要求;
(五)法律、法規得其他規定。
第十七條公民應當文明就醫,尊重醫學規律和醫務人員,配合開展診療活動,不得侮辱、謾罵、威脅、毆打、挾持醫務人員;通過合法途徑處理醫療糾紛,不得在醫療場所聚眾鬧事。
第十八條 公民應當文明上網,不得編造、發布和傳播虛假信息、低俗淫穢信息以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得信息。
第十九條商品經營者和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文明服務,自覺履行法定和約定義務,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應當遵守廣告管理規定,不得制作、發布欺騙、誤導消費者得廣告。
第二十一條商場、超市、農貿市場等商品經營者應當保證商品質量,不得從事制假售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活動。
餐飲、住宿等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服務質量標準提供服務,保障食品及其他用品安全、衛生。
文化娛樂等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強經營場所管理,不得提供低俗、淫穢、色 情等文化娛樂產品和服務。
第二十二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張貼或者擺放節約用餐、反對浪費等標識,引導消費者合理點餐、適量取餐,根據消費者需要提供公筷公勺和打包服務。
從事加工制作、傳菜等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得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在工作時應當規范佩戴口罩。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為本單位從業人員提供口罩,督促佩戴。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引導餐飲服務提供者自覺開展反食品浪費活動。
第二十三條城鄉公共客運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線路行駛,在規定站點上下乘客,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車內干凈衛生,不從事追逐競駛、串線運營、甩客宰客等損害乘客合法權益、危害乘車安全得行為;加強乘客引導管理,維護正常乘車秩序。
第二十四條機場、火車站、汽車站、客運碼頭等應當規范設置購票區、等候區、出入通道,設置醒目導向標志,保持環境整潔衛生;加強乘客購票、等候、進出站(港)引導管理,維護進出站(港)秩序。
第二十五條 供水、供電、燃氣、銀行、郵政、通信等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服務范圍和規模,合理布局服務網點,規范設置服務窗口,及時有序為經營服務對象辦理相關業務。
第二十六條 旅游景區景點經營者應當完善旅游設施設備,設置醒目服務設施、游覽導向、注意事項等標志,規范景區景點內從業人員經營服務行為,不從事虛假宣傳、強制消費、欺客宰客等活動;加強巡查管理,加強客流調控,維護正常旅游秩序,及時勸阻、制止游客不文明行為,保障游客安全有序參觀游覽。
第二十七條 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加強日常養護巡查,保證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完好;公示收費標準,依法收取車輛通行費;根據車輛流量設置足夠數量得收費道口,減少收費道口車輛擁堵;對涉困涉險車輛和人員,及時提供救援服務;規范設置服務區,保證服務區功能完善,干凈衛生。
第二十八條郵政、快遞業務經營者應當遵守郵政、快遞服務管理規定,及時準確安全送達感謝原創者分享,不損毀寄遞物品,不收集、泄露、買賣寄件人和收件人信息。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文明施工,加強施工現場管理,設置防護設施、安全標志、警示標志等,防止揚塵、渣土、污水、噪音和有毒有害物質、氣體等影響市容環境衛生,減少對周邊正常生產生活得影響。
第三章:鼓勵與促進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表彰獎勵制度,按照China和省有關規定對文明行為及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表彰獎勵。
鼓勵China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對其職工、會員得文明行為進行表彰獎勵。
第三十一條對實施見義勇為行為得公民,除按照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外,生活仍有困難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救助。
公民因實施見義勇為行為被惡意訴訟得,公安機關應當協助查清事實,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依法建立志愿服務組織,支持單位和個人依法從事志愿服務。
志愿服務組織依法開展志愿服務活動,有關單位、組織應當提供便利并給予必要支持。
第三十三條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慈善活動,依法保護慈善組織和從事慈善活動人員得合法權益。
第三十四條 鼓勵公民無償獻血、自愿捐獻遺體及器官,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開展文明城市、衛生城市、環境保護模范城市等創建活動,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保護城市歷史文化和特色風貌,創造美麗整潔得生活環境、規范有序得社會秩序、豐富多彩得文化生活,提供便捷高效得公共服務,促進城市和諧宜居。
第三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建設文明村鎮:
(一)組織開展新時代文明實踐活動,加強農村精神文明建設,不斷提高鄉村社會文明程度;
(二)加強基層自治組織建設,依法制定村規民約,提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能力;
(三)完善水、電、路、通信和垃圾、污水處理等設施,開展村鎮環境綜合整治,保護村鎮自然、歷史、人文風貌;
(四)開展文明鄉風教育,推動移風易俗,治理陳規陋習;
(五)培育弘揚新鄉賢文化,妥善處理民間糾紛;
(六)倡導鄰里守望,為老年人、婦女、兒童、殘疾人等提供幫助;
(七)完善農村基本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傳承和保護優秀民族民間文化,豐富農村群眾文化生活;
(八)加強村鎮集市貿易管理,推動劃行歸市、路市分離、劃點貿易。
第三十七條China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加強文明單位建設:
(一)完善單位規章制度,科學、民主、規范管理;
(二)建設健康單位文化,教育職工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言行舉止文明;
(三)規范執法行為,公正文明執法,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四)規范經營行為,誠信守約,照章納稅;
(五)規范服務行為,制定服務標準,公開服務承諾,優化服務內容和流程,優質高效文明服務。
第三十八條弘揚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鄰里團結得家庭美德,開展文明家庭創建活動,促進家庭和睦、家教良好、家風淳樸。
禁止家庭暴力。
第三十九條 學校應當加強文明校園建設,保障學生健康成長:
(一)堅持立德樹人,培育優良校風、教風、學風;
(二)加強中華優秀文化和紅色文化傳承教育,加強學生文明行為養成教育、禮儀禮節教育、公共衛生安全教育、厲行節約和反對浪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
(三)加強師德師風建設,規范教育教學行為,禁止侮辱、謾罵、體罰學生;
(四)完善校園文化、體育設施,開展形式多樣得校園文化活動,培育健康向上得校園文化;
(五)凈化綠化美化校園環境,建設美麗校園;
(六)加強法治宣傳教育,防止校園欺凌,建設安全文明校園。
第四章:保障與監督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機構應當通過開辦市民學校、農民夜校、家長學校、道德講堂等方式,開展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傳統美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以及法律法規、職業技能等宣傳教育,培育和引導公民養成文明行為習慣,樹立科學精神,自覺遠離封建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動。
第四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機構應當指導、支持行業協會、基層自治組織、住宅小區等,依法制定服務規范、自律章程、村規民約、業主公約等自律自治規范,推動相關單位、行業和基層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四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建設完善下列設施:
(一)道路、橋梁、公共交通工具、交通標志標線等交通設施;
(二)人行橫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綠化照明、停車泊位等市政設施;
(三)盲道、坡道、電梯等無障礙設施;
(四)商場、超市、農貿市場、集市市場等生活設施;
(五)公共廁所、垃圾存放清運、污水收集處理等環衛設施;
(六)體育場(館)、圖書館、影劇院等公共文化設施;
(七)公園、廣場等休閑娛樂設施;
(八)行政區劃、自然地理、居住小區、街道、樓宇、門牌等地名指位設施;
(九)廣告欄、宣傳欄等廣告宣傳設施;
(十)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有關得設施。
前款規定設施得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日常檢查,保證設施完好、使用正常、整潔有序、干凈衛生。
第四十三條公共場所排隊區域根據需要合理設置“一米線”等文明引導標識。
機場、火車站、汽車站、客運碼頭、醫療機構、大型商場等公共場所和女職工比較多得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置母嬰室等設施。
第四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醫療機構、金融機構、公共服務企業等,應當完善辦事流程,簡化辦事程序,推進網上預約、網上辦理等信息化、大數據技術應用,提供便捷高效服務。
第四十五條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生態環境、市場監管、公安、教育、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廣電等部門,應當建立完善日常檢查制度,及時發現、制止、查處相關領域不文明行為。
第四十六條建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考核評價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對其所屬部門、單位及下級人民政府工作考核內容;上級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機構可以對下級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機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考核。
第四十七條已獲得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關榮譽稱號得城市、村鎮、單位、家庭、學校和個人,有弄虛作假等行為或者文明水平明顯下降得,由授予榮譽稱號得單位取消其榮譽稱號。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依法記錄單位和個人不文明行為,對其參與相關活動依法予以限制,必要時可以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通報;情節嚴重、影響惡劣得,可以予以公開曝光。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情況,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鄉鎮人大主席團報告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情況。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鄉鎮人大主席團應當依法對本級人民政府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監督。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China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得,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得,對直接負責得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等創建活動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得;
(二)對有關設施疏于管理和維護,致使該設施殘缺或者喪失功能得;
(三)未依法及時受理投訴或者不及時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處理得;
(四)未依法實施監督管理得;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監督得;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得行為。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得,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處罰;拒不改正得,對單位予以公開曝光,對直接負責得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得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得,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