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操縱股價獲利近3億,這家新三板公司實控人被罰沒17.6億
證監會又開出一張天價罰單。
1月7日,證監會披露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新三板公司廣西明利創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明利股份,新三板代碼:831963,目前證券簡稱“ST明利”)實際控制人林軍等人,利用32個賬戶操縱明利股份,開出罰沒17.6億元的天價罰單。
證監會稱,該案違法性質惡劣,當事人存在轉移資金出境、操縱金額巨大、對新三板市場價格和成交量擾亂波動大等惡劣情形。
此前,證監會已對明利股份、林軍、唐映等15名責任人員,因虛假記載等違法行為作出了處罰,林軍面臨被采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公開資料顯示,明利股份是一家倉儲企業,主要為客戶提供自營和包倉服務。廣西明利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利集團”)和自然人何忠華發起,52歲的林軍為實際控制人,2015年1月掛牌新三板。
明利股份在公告中稱,公司地處防城港、欽州港,是西部地區最便捷的出海大通道和中國通向東盟的陸路、水路要道,地理位置優越,交通樞紐發達,港區的物流、倉儲作用優顯突出。公司運用集約、專業、現代化的港口碼頭資源,為多家大型制糖、糧食、化工等企業提供倉儲場地租賃、貨物裝卸、出入庫、安全管理等服務。
此后兩輪定增引發市場關注,成為新三板上交易最活躍的股票之一,在一段時間內的日成交金額近億元,占全市場交投總額的10%左右。明利股份2016年年報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遭“ST”風險警示。
2019年半年報顯示,營業收入3640.52萬元,歸屬于掛牌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虧損的1.298633億元。2018年營業收入10067.96萬元,歸屬于掛牌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虧損的2.725249億元。
32個賬戶操縱股價
最新披露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涉及林軍,時任明利股份董事、明利集團副總裁何忠華,時任明利股份監事陳志強等3人,這3人分別控制了法人證券賬戶、自然人證券賬戶和資管計劃證券賬戶等三種,具體來看為:
一是法人證券賬戶,分別為法人明利集團、廣西天勛物流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勛物流)、廣西防城港恒鑫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鑫化工)、廣西桂東磷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桂東磷業)、欽州市申達通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達通)、廣西工創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工創信息)、南寧市強順農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強順農資)7個賬戶。
二是自然人證券賬戶,分別是自然人盧某堅、李某明(2015年7月31日前控制)、陳某喜(2015年6月19日前控制)等21個賬戶。
三是資管計劃證券賬戶,分別為資管計劃華茂資本華通1號證券投資基金、西域穩健新三板2號證券投資基金、中科沃土優選1號資產管理計劃、國海明利股份1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4個賬戶。
林軍、何忠華、陳志強控制使用上述證券賬戶組,法人證券賬戶的資金流轉由林軍指使何忠華安排明利集團工作人員進行操作,自然人證券賬戶資金來源為林軍的自有資金、借款和配資三種情況,資管計劃證券賬戶均是由林軍提供建倉全額資金、補倉資金。
林軍指使何忠華、陳志強及公司員工,操作法人證券賬戶與自然人證券賬戶交易“明利股份”,陳志強等人通過各自的辦公電腦進行交易。林軍通過追加劣后資金的方式,保證資管計劃證券賬戶持續買入“明利股份”股票。
邊操縱邊減持,賬戶組獲利近3億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林軍組織、指使何忠華、陳志強控制賬戶組,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采用多種手段操縱“明利股份”。“明利股份”第一筆交易出現在2015年4月24日,至2016年12月23日停牌,共有255個交易日,集中資金優勢和持股優勢連續買賣操縱“明利股份”股價和交易量,通過在自己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操縱“明利股份”股價和交易量。
2015年4月24日至2016年12月24日期間,林軍、何忠華、陳志強通過采用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交易、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交易的方式,影響了“明利股份”股票交易量,造成“明利股份”交易活躍的假象,成交量、成交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新三板)中均排名全國第四,吸引大量投資者、做市商踴躍跟進購買“明利股份”股票,維持了股票價格,以實現減持股票獲利的目的。賬戶組凈減持股數7329.05萬股,剔除賬戶組買入股票金額及凈減持股票成本,賬戶組共獲利2.934248億元。
證監會認定,林軍以減持股票獲利為目的,組織、指使何忠華、陳志強控制賬戶組,通過采用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交易,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交易的方式操縱“明利股份”,影響了股票股價和交易量,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的操縱證券市場的違法行為。林軍作為明利股份的實際控制人,是上述違法行為的組織者、決策者和主要實施者;何忠華、陳志強具體負責控制賬戶組的相關交易,是上述違法行為的主要執行者。林軍系主要責任人員,何忠華、陳志強系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為此證監會開出的罰單為:沒收林軍、何忠華、陳志強違法所得2.934248億元,并處以14.67124億元罰款。其中,對林軍處以14.64124億元罰款,對何忠華、陳志強分別處以150萬元罰款。
林軍面臨被采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明利股份早在2019年12月21日就披露了實際控制人林軍面臨被采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證監會市場禁入決定書。
因明利股份《股票發行情況報告書》和《2015年第二次股票發行情況報告書》存在虛假記載;明利股份《2015年半年度報告》《2015年年度報告》中未披露關聯交易,存在重大遺漏;明利股份年報披露的控制人林軍的持股比例存在虛假記載,且《股票發行情況報告書》未披露股份代持情況,2015年年報披露的股份代持情況存在虛假記載等三項違法事實,中國證監會擬決定:
一,對明利股份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
二,對林軍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
三,對時任明利股份董事長唐映、何忠華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
四,對陳志強、時任明利股份董事盧敏堅、時任明利股份董事李超雄分別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
五,對時任明利股份董事姜紅、蒙時任明利股份董事會秘書芳銘、時任明利股份董事會秘書鄧紅梅分別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7萬元罰款;
六,對時任明利股份董事徐贊樞、時任明利股份監事張翠芳、時任明利股份監事鄭佰超、時任明利股份董事、總經理馮京、時任明利股份副總經理黃志剛分別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
由于明利股份定期報告、臨時報告披露信息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林軍作為明利股份實際控制人、唐映作為時任董事長、何忠華作為時任董事,違法行為情節嚴重。證監會對林軍采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唐映、何忠華分別采取3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截至1月7日收盤,明利股份收于0.08元/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