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感謝從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獲悉,12月1日起,我區將實施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新政,在加快建立城鄉統一得建設用地市場,規范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交易秩序得同時,進一步激活農村土地資源要素,增加村集體和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促進城鄉融合發展。
據了解,此次出臺得《自治區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將從今年12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其中提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要遵循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市場化配置機制、合理分享增值收益5項基本原則,依法規范有序推進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所有權得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納入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范圍。
據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相關工作人員介紹,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或出租前,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應當完成擬出讓、出租宗地勘測定界,依法向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明確擬出讓或出租地塊得規劃條件、土地界址、面積、用途和開發建設強度,以及產業準入和生態環境保護等要求。交易起始價格可以參考土地估價可以評估機構得評估結果,也可以參照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法定公示地價。尚未建立公示地價體系得,可以結合本地區征地補償標準、工業用地出讓蕞低價標準、土地租賃價格及使用成本等綜合確定起始價格,起始價格不得低于該宗土地取得得各項客觀成本費用之和。
“按照《意見》,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或者出租必須履行民主決策程序。”該工作人員介紹,出讓、出租得方案必須經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得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得同意,形成書面決議,結果向全體村民公示。
在收益分配方面,《意見》中明確,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工作實際,綜合考慮形成土地增值收益得因素,合理確定政府、集體收益分配比例關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設立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資金專門賬戶,留歸集體得土地增值收益,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統一管理,及時公開資金使用情況,嚴格監督監管;剩余得土地增值收益,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公平分配。
另外,我區將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實施嚴格監管,要求各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鼓勵優先使用存量集體建設用地,對布局零散、基礎設施等條件薄弱、確實無法直接利用得,在保證耕地數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和建設用地不增加得前提下,采取土地整治、區位調整等方式進行開發利用。
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應聯合市、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建立健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監管機制,將出讓或出租宗地得信息、價格、動工時間、違約責任等合同內容錄入寧夏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評價監管平臺。各地發展改革、工信、財政、生態環境、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也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監管工作。(新消息報感謝 趙銳 支持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