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天津出臺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條例加大紅色資源保護力度
本報訊 感謝張馳 見習感謝范瑞恒 11月29日,天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天津市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共5章48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條例》強化對紅色資源得保護力度,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紅色資源保護范圍內從事有損環境和氛圍得活動,不得對紅色資源有褻瀆和不文明得言行。
《條例》對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損毀紅色資源保護標志、紀念標志等行為,規定由有管理職責得部門依法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得,處200元以下得罰款。對擅自遷移、拆除、修繕紅色資源,或者擅自進行原址重建等行為,規定由有管理職責得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后果得,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得罰款。
《條例》還規定,紅色資源是指華夏共產黨領導下,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華夏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所形成得具有重要歷史價值、教育意義和紀念意義得物質資源和精神資源。包括重要歷史事件和活動得舊址、遺址或者場所,以及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和其他紀念設施;重要歷史事件和活動得檔案資料;反映華夏共產黨和華夏人民英勇奮斗歷程、偉大革命精神、輝煌建設成就得實物;重要口述歷史、回憶記錄、手稿等。(張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