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寧德1月8日電 (蘭子君)一旦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就會在乘坐飛機、列車軟臥、高鐵、不動產交易等多個方面受到限制,遭遇種種不便。如今,在福建,這些被執行人有了修復“信用裂痕”的機會。
為構建守信激勵、失信懲戒長效機制,助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近日,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出臺《關于在全市法院實行失信被執行人信用修復激勵機制的實施細則(試行)》。這是福建省法院首次推出這項工作機制。
據介紹,失信被執行人信用修復激勵,是指將被納入及已經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積極行為,為進一步提高其履行能力,可以依據正當事由向執行法院申請信用修復,經法院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可暫停對其適用信用懲戒。
該《細則》指出,失信被執行人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同時具備特定情形的,可向執行法院申請信用修復:一是提供通訊方式、經常居住地、送達地址確認書等基礎信息和相關證明材料的;二是經傳喚于規定時間到達法院配合執行;三是嚴格遵守財產滾動申報規定;四是嚴格遵守限制消費令;五是配合人民法院處置現有財產;六是有部分履行行為及明確的履行計劃或有證據證明屬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失信被執行人申請信用修復時,需向法院提供申請書,寫明應明確暫停適用信用懲戒的事項、范圍和理由,同時書面承諾誠實守信,加強自我約束、自我管理,不進行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主動配合法院執行,自愿接受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單位的監督,確保不再發生失信行為,并提供個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財產狀況報告、人民銀行征信報告、收入證明、社保信息、公積金信息、相關證明等材料。
寧德中院執行局負責人鄭江毅表示,信用修復并不是對被執行人放寬懲戒標準,而是激勵被執行人主動履行,法院將對信用修復者實行滾動式審查,發現不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將立即恢復適用信用懲戒措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