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天臺玩彈珠擊碎車窗獲刑
彈珠擊碎樓下巴士車窗 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獲刑1年3個月
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記者章程 通訊員荔法宣)一名男子跑去天臺玩起了兒時經常玩的游戲——彈珠。“嗖”“嗖”往樓下打了兩顆,不料,其中一粒正好擊穿了樓下馬路途經的一輛公共汽車的車窗,所幸沒有造成司乘人員和過往群眾傷亡。近日,該名男子因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1年3個月有期徒刑。
羅某今年30來歲,是荔灣區某鞋城的一名管理員,喜歡玩彈弓。2018年11月某日晚上9點,羅某帶著彈弓及彈珠來到鞋城保安宿舍樓頂玩耍。他先用彈弓對著天臺的墻發射彈珠。他把身上的“泥丸”打完準備下樓時,發現口袋里還有兩顆前幾天撿到的鋼珠。羅某便掏出鋼珠裝在彈弓上,往樓下方向打了兩顆。
誰知,這其中一粒鋼珠從天臺飛速而下,擊穿了樓下途經的一輛公共汽車的車窗。當時,這輛公共汽車裝載了多名乘客,小鋼珠一下把汽車左邊第三塊車窗玻璃擊碎了,萬幸的是,沒有造成司乘人員和過往群眾傷亡。
接到報案后,民警來到案發地附近調查。羅某得知了后續“事故”后,向到場調查的民警投案。據羅某陳述,他一直認為彈弓不同于氣槍,不屬于管制器具,當天晚上他一直射的是“泥丸”,不曾想后面隨手射出的鋼珠威力巨大。
荔灣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羅某使用彈弓向公共道路發射鋼珠,造成一輛途經的公交車車窗損毀,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羅某自動投案,如實交代其犯罪事實并積極上繳作案工具,屬自首,依法予以減輕處罰。遂依法判決被告人羅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法官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都能構成犯罪
荔灣區人民法院刑庭法官黃慧珊指出,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客觀表現為實施了各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與典型的侵犯特定人身權利的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以及典型的侵犯特定財產的盜竊罪、貪污罪等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著造成不特定的多數人傷亡或者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危險,其傷亡、損失的范圍和程度難以預料,因此是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極大的一類犯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的罪名,是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其他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與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該罪屬于行為犯,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后果,只要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都能構成犯罪。
本案中,羅某在樓頂使用彈弓向路面發射鋼珠,案發時正值21時,樓頂對出路面交通繁忙,通行的行人、車輛較多。據證據顯示,被擊穿的玻璃旁當時坐有乘客,雖然被告人的行為并未造成人員傷亡,但已對公共安全形成危險。雖然羅某并非出于危害公共安全的明顯故意,但其對自身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持放任態度,屬刑法上的間接故意,羅某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