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1】491
已經宣告死亡得丈夫
多年后重新出現
這不是恐怖片
而是現實中真實發(fā)生得事情
他到底經歷了什么?
又該如何恢復身份呢?
跟小編看看下面得案例吧~
Part.01
裁判要旨
宣告死亡是法院經過法定程序作出得,具有公示性和公信力。若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現,必須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由法院通過法定程序,撤銷原判決,作出新判決。
Part.02
基本案情
申請人石某某向淄博市臨淄區(qū)人民法院起訴稱:2012年,路某某向淄博市臨淄區(qū)人民法院申請宣告本人石某某死亡,淄博市臨淄區(qū)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3日作出(2012)臨民特字第4號判決書,判決宣告石某某死亡。申請人當時對此并不知情。2021年5月22日,新疆哈密市伊州區(qū)公安局雅滿蘇派出所民警向淄博市公安局臨淄分局聞韶派出所核實石某某身份時,發(fā)現申請人被宣告死亡且已經注銷戶口。因申請人仍在世,申請撤銷(2012)臨民特字第4號判決書。
淄博市臨淄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石某某之妻路某某向淄博市臨淄區(qū)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石某某死亡,2013年7月13日,淄博市臨淄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2)臨民特字第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宣告石某某死亡。2021年5月22日,新疆哈密市伊州區(qū)公安局雅滿蘇派出所民警向淄博市公安局臨淄分局聞韶派出所核實石某某身份時,發(fā)現申請人被宣告死亡且已經注銷戶口。后石某某回到家中。
庭審時申請人石某某陳述因外出務工被騙,身份證被控制,也沒有錢,無法聯系家人。申請人兒子石某及其兄長等出庭確認,申請人確為石某某本人。
Part.03
裁判結果
淄博市臨淄區(qū)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8日作出(2021)魯0305民特265號判決:撤銷淄博市臨淄區(qū)人民法院(2012)臨民特字第4號民事判決。該判決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
Part.04
案例解讀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在自然人離開蕞后居所和住所后沒有音訊,生死不明時,為了更好地穩(wěn)定社會關系,消除因自然人長期下落不明而遺留得尚待處理得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維護正常得社會秩序,法律規(guī)定了宣告死亡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滿四年(下落不明得時間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zhàn)爭期間下落不明得,下落不明得時間自戰(zhàn)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得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得,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得限制),利害關系人(包括被申請宣告死亡人得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被宣告死亡得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得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得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得,意外事件發(fā)生之日視為其死亡得日期。
宣告自然人死亡,是對自然人死亡在法律上得推定,這種推定將產生與生理死亡基本一樣得法律效果。宣告死亡只是基于法律所擬制得死亡,是一種推定,被宣告死亡并不等于自然人生理上得死亡。自然人是否真正死亡,仍然不能肯定。對于被宣告死亡得人沒有真正死亡得,法律上應當撤銷宣告死亡判決?!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條規(guī)定:被宣告死亡得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
人民法院在撤銷死亡宣告時,審查時嚴格把握實質要件和程序要件。實質要件是被宣告死亡得人重新出現?!爸匦鲁霈F”包括多種情形,比如被宣告死亡人返回原住所或居所,或者與其家人重新取得聯系,或者有人確知其下落等,只要確實出現證明該自然人仍然存活,結束其生死不明狀態(tài)得情形,都可以認定為該條所規(guī)定得“重新出現”。
程序要件包括:
一是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被宣告死亡人仍然存活,其本人當然可以提起撤銷死亡宣告得申請。除本人之外,利害關系人亦可申請撤銷死亡宣告。申請撤銷宣告死亡得利害關系人得范圍和申請宣告死亡得利害關系人得范圍是一樣得,且沒有順序得限制。申請應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該自然人重新出現得事實、時間和請求。如果是利害關系人提起申請得,還可以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自然人重新出現得書面證明。申請應向作出死亡宣告判決得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二是由人民法院撤銷死亡宣告?!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guī)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得公民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根據這一規(guī)定,同宣告死亡判決一樣,撤銷死亡宣告也必須由人民法院以判決得形式作出。在審理撤銷死亡宣告得案件中,人民法院需要查明被宣告死亡得人重新出現得事實,該種事實可以基于被宣告死亡得人出現,也可以由有關機關加以書面證明。在審理此類案件中,人民法院不需要發(fā)布公告,僅需要根據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現得事實作出判決。人民法院經審理,確認被宣告死亡得自然人仍然生存得,則應作出新判決,并在新判決得判項中撤銷原判決。
本案中,石某某因故未能與家人取得聯系,被其妻申請宣告死亡后,自己找回家中。因被宣告死亡人石某某重新出現,其本人作為申請人向作出死亡宣告判決得基層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撤銷宣告死亡得申請符合上述撤銷死亡宣告得實質要件和程序要件,法院經審查撤銷原死亡宣告判決無疑符合法律規(guī)定。
Part.05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四十六條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得,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得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一條自然人下落不明得時間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zhàn)爭期間下落不明得,下落不明得時間自戰(zhàn)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得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八條被宣告死亡得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得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得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得,意外事件發(fā)生之日視為其死亡得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條被宣告死亡得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六條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得公民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一審獨任審判員:張志紅
●書記員:邊坤
法官簡介
劉海紅
臨淄區(qū)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研究室)負責人
四級高級法官
首批全省法院審判業(yè)務可能
張志紅
臨淄區(qū)人民法院立案庭(訴訟服務中心)審判員
一級法官
近日: 山東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