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廈門海滄區一家公司的管理人員。2016年3月,我們公司開始實行新的薪酬計算方法。同年10月,公司突然提出,正實行的薪酬計算方法所計算的數額過高,要求我們所有職工退回已發放工資中“高出”的部分。我認為這不合理,沒有退回。
2017年1月,公司發放了2016年度的年終獎,卻少了我的那一份。我提出異議,公司仍然拒絕支付。于是我于當年3月辦理了離職手續。請問,在這樣的情況下,我能拿回我的年終獎和經濟補償金么?
廈門 小蔡
為您釋疑
小蔡您好!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年終獎屬于獎金范疇,而獎金又屬于工資總額的一部分,因此,年終獎屬于勞動者工資的組成部分。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因此,您可以在解除勞動合同的同時主張經濟補償,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按工作年限計算經濟補償。
不過,需要提醒您的是,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勞動者可隨時提出仲裁申請。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起申請。您于2017年3月辦理了離職手續,若這期間不存在時效中斷或中止事由,到目前已過仲裁時效。
在此提醒勞動者:提前離職能否拿到年終獎以及能拿到的數額,主要依據勞動合同約定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但合同以及規章制度的有效性是該依據的前提。年終獎遵循按勞分配、同工同酬原則。
因此,勞動者在發放年終獎前提出離職,應注意勞動合同及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等對此約定的具體內容,避免用人單位在享有自主決定權的同時損害了勞動者的自身權益。
福建國富律師事務所律師 易藝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