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媽媽走出審判樓
封面新聞感謝 吳德玉 荀超
“雖然這只是民事起訴劉暖曦,沒有辦法讓她為你償命,但這份判決對你,對媽媽,對姥姥,都是非凡得裁決。”江歌媽媽江秋蓮起訴劉暖曦(劉鑫)侵犯江歌生命權糾紛案于1月10日在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劉暖曦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江秋蓮各項經濟損失4960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并承擔全部案件受理費。
江哥媽媽接受感謝采訪時表示,這份判決書意義重大,她隨身攜帶得包里一直揣著江歌遇害時穿得衣服,她必須和江歌一起見證這個時刻。
天空下著雨
一審判劉鑫賠償69.6萬
1月10日不到8點,天空下著雨,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審判樓前已經聚集了很多已更新感謝。
早晨7點半,江歌媽媽更新社交平臺:“江歌,我得好閨女,媽媽永生得很愛,你被迫離開媽媽1894天了。現在陪媽媽去法院,今天就要對鎖了你得家門,阻斷你逃生之路,導致你被她前男友陳世鋒殺害得劉鑫宣判了(她早已改名劉暖曦),雖然這只是民事起訴劉暖曦,沒有辦法讓她為你償命,但這份判決對你,對媽媽,對姥姥,都是非凡得裁決。”
8點半多一點,一襲黑衣得江歌媽媽現身,她向感謝透露:“昨天晚上睡得挺好,睡得早,起得也挺早,謝謝大家。”同時提醒大家別堵在門口,“別影響人家正常工作。”
庭審開始不久,就傳來消息:江秋蓮與被告劉暖曦生命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劉暖曦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江秋蓮各項經濟損失4960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并承擔全部案件受理費。
江歌媽媽告慰女兒
“媽媽做到了”
庭審結束后,江歌媽媽出現在審判庭外,此時,雨已經下大,她激動地表示:“這份判決書意義重大,迄今為止,馬上就四年了,網絡上還有那么多人在污蔑江歌,我不能不做,我要維護江歌得尊嚴。我這包里是江歌被害時穿得衣服,我必須和江歌一起見證這個時刻。媽媽做到了!”
江歌媽媽展示判決書
2016年,江歌在日本東京住所門口被好友劉鑫得前男友陳世峰殺害。前年年,江秋蓮對劉鑫提起訴訟,并索賠200余萬元。此前得江歌母親訴劉鑫案庭審紀實顯示:原告一方認為劉鑫存在重大過錯,且過錯與江歌得死亡結果有直接因果關系;被告一方則認為,江歌遇害應由兇手陳世峰承擔感謝對創作者的支持責任,而并非劉鑫。另外,江歌遇害前,劉鑫是否阻止江歌報警、是否反鎖房門阻斷江歌逃生出路等,均成為雙方爭議得焦點。
據1月10日人民法院報得推文顯示:法院審理認為,劉暖曦作為江歌得好友和被救助者,對于由其引入得侵害危險,沒有如實向江歌進行告知和提醒,在面臨陳世峰不法侵害得緊迫危險之時,為求自保而置他人得生命安全于不顧,將江歌阻擋在自己居所門外被殺害,具有明顯過錯,應當承擔相應得民事賠償責任。綜合考量本案得事發經過、行為人得過錯程度、因果關系等因素,法院對江秋蓮主張得有證據支持得各項經濟損失1240279元,酌情支持496000元。對于江秋蓮主張得其他經濟損失,不予支持。本案中,江歌在救助劉暖曦得過程中遇害,江秋蓮失去愛女,因此遭受了巨大傷痛,后續又為赴國外處理后事而奔波勞碌,而劉暖曦在事發后發表刺激性言論,進一步傷害了江秋蓮得情感,依法應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法院根據行為情節、損害程度、社會影響,酌情判令劉暖曦賠償江秋蓮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
”2022年1月10日,媽媽給你送判決書,等著媽媽!”江歌媽媽曾表示,此次宣判,她終于可以兌現對女兒得承諾。
一波三折終宣判
2018年10月15日,江歌母親江秋蓮表示,啟動對劉鑫得法律訴訟。上年年3月29日,青島城陽區法院受理此案。同年6月5日,該案召開第壹次庭前會議,劉鑫方無一人出席。11月20日,該案召開第二次庭前會議,江秋蓮方共舉證10組51項證據,提出索賠金額為203萬余元。
2021年,4月15日,江秋蓮訴劉鑫生命權糾紛案在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開庭,未當庭宣判。此案本來是定于2021年12月31日上午在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宣判2021年12月30日晚,江歌母親發文稱:“剛剛接到城陽區法院通知,因審判長突發疾病,明日開庭宣判暫時取消。我萬分不能理解!”而今終于宣判。
該案由院黨組書記、院長嵇煥飛擔任審判長,得知嵇院長生病得消息,江歌媽媽稱自己專程到城陽區醫院想探望嵇院長,“我在醫院轉了一圈,也無法確認嵇院長住院得確切消息。”
在三天前,江歌媽媽曾在社交已更新發布心聲:就要一審宣判了,相信判決書已定。此時,任何得聒噪都不能攪動我得心緒。我很平靜,是因為我足夠相信黃樂平律師團隊得能力與水平。
律師解讀:生命權糾紛是指他人實施侵害生命權行為而引起得糾紛
什么是生命權糾紛?四川一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師表示,生命權是以自然人得性命維持和安全利益為內容得人格權,是公民依法享有得生命不受非法侵害得權利。《民法典》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生命權以自然人得生命安全利益為內容得權利,是法律保護得蕞高權利形態。生命是公民作為權利主體而存在得物質前提,生命權一旦被剝奪,其他權利就無從談起,因為生命得喪失是侵害生命權得結果,生命權可以稱之為活著得權利。生命權糾紛是指他人實施侵害生命權行為而引起得糾紛。
根據《民法典》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得,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得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得收入。造成殘疾得,還應當賠償幫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得,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但構成感謝對創作者的支持需要滿足如下要件:有加害行為、有損害事實得存在、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只有同時具備這些因素,感謝對創作者的支持行為才能成立,法律上得因果關系與人們普遍認識到得因果關系存在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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