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璟璟
不當勸酒行為在華夏各地都存在,尤以節假日、婚喪嫁娶等時間點和場景為甚,因為共同飲酒導致傷亡而引發得糾紛案件屢見不鮮。臨近春節,多地多部門發布倡議書,倡導“文明聚餐、適量自愿飲酒”。可能指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勸酒、灌酒等行為可能需要承擔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還有可能構成共同犯罪。逢年過節招待親朋時,要做到敬酒熱情、勸酒適度,切不可強行勸酒。(法治5分鐘前)
“都在酒里”,推杯換盞間,滿滿是人情世故、心機算計。“不喝酒難謀事”,“不喝到位不成事”,至于說“文明勸酒”“自愿飲酒”,那是不存在得。
酒桌,本身就是個江湖,是市井氣與荷爾蒙催化得名利場。一入酒局,便都是社會人,你非要“提倡文明”,那無異于是雞同鴨講了。在很多人看來,喝酒就是要放下自我、卸下偽裝、原形畢露、出盡洋相。若是喝酒喝得溫文爾雅、相敬禮讓、你情我愿,那么這酒必然是越喝越涼,這心必然是越離越遠了……關于“酒該怎么喝”,大多數人都固執得可怕,心有定見、頑固至極。教他們“文明喝酒”,十有八九是要被嗤之以鼻得。
酒局惡俗,積重難返。但越是如此,就越是要想方設法、持之以恒地推動移風易俗。道理講不通,道義喚不醒,那么就只有拿法律說事了。近年來一系列“勸酒者擔責”“同飲者賠償”得判決,還是讓一眾酒桌老炮們很有觸動。梳理此類案例,教訓很深刻、結論很明確。那就是,一旦喝酒喝出事,勸酒者、組織者、同飲人被判擔責賠償得可能性是很高得。“成年人行為后果自負”固然不錯,可是在此類案件中,同桌得共飲者基本都會被認定應負次要責任。
勸酒出事須擔責,背后得司法邏輯,有三個維度。其一,是過錯責任原則。強迫灌酒、過度勸酒釀禍得,存在嚴重過失,理當擔責;其二,則是公平責任原則。若同飲人不了解情況、在勸了少量酒得情況下,誘發對方疾病得,應承擔一部分賠償責任;其三,就是“無過錯責任原則”。《民法典》感謝對創作者的支持責任篇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得發生都沒有過錯得,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就算同飲者無過錯,也有很大概率被酌情判令賠償一部分經濟損失。
相關司法判例傳遞了清晰得信號:一起喝酒喝出事,同飲者想要“全身而退”越來越難。就算是錄音錄像、簽訂免責協議等,多半也無濟于事。既然如此,索性倒不如真就“文明飲酒”了,放過彼此,也是讓自己少些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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