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一起上班得一個工人。
總是清清楚楚,
明明白白裝糊涂。
因為我們店里來了一位試用工新人。
他就想欺負人家。
然后就自言自語,
罵罵咧咧。
這位新人也不是個善茬。
迎上去就把他得面部抓了稀爛。
完了后打了110報警。
調解完之后兩個人都不配合。
警察只能拿出紙張讓他們簽字,
放棄維權。
第二天一上班兒又開始互打。
老板得媽媽只能出面解決。
打人者給被打者買了藥膏和西藥。
等到老板回來。
老板給解決。
先是把工資已結清。
然后告知身體不適,
你可以回家長期休息。
等到你啥時候身體恢復了,
再打電話來上班。
就這樣看似了結了。
兒子打電話來。
說他媽媽在單位受欺負了。
滿臉都是傷。
要求公司,
在家休息,
賠付工資。
我只能按照事實說話。
老板開店不容易。
越是生意好得那一陣兒,
你得媽媽就大吵罵仗。
搞得客人一聽到吵架,
扭頭兒就走。
你說他們兩個人吵架。
蕞大受損失得是老板,
損失了生意。
而打人者還得給被打者掏錢買藥。
嚴重了還得去醫院看病。
如果攤上刑事責任,
你是故意傷害。
不服從單位安排。
影想單位得生意。
老板還不行,
還讓你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