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阻止施工敲詐勒索企業,北京一團伙成員獲刑
新京報訊(記者 劉洋)程海明糾集多人在順義區李遂地區,專以企業或者在建工程為目標,進行敲詐勒索,曾被北京市通報為打黑除惡的典型。新京報記者今日(1月15日)從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獲悉該案的詳細判決結果,程海明等8人獲刑,其中,程海明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半并處罰金。日前,北京市三中院駁回程海明申訴的申請,該案維持原判。
根據一審法院順義法院認定的事實,2015年至2017年10月,程海明等人要么伙同他人采取填埋施工所挖的電力管道等手段阻礙施工,要么用車輛堵住施工機械,阻礙施工,皆為無故阻礙經營,這些被阻礙施工的公司均因迫于工期壓力,無奈付給程海明錢財。最多的一起給了程海明等人30萬,后被程海明等人私分。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程海明曾因職務侵占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同案的7人大多都有前科。據程海明交代,第一次作案在2015年7月,到新華聯酒店的電纜工地阻止施工,四五天后,對方找他說和,答應不搗亂就可以分包小活。被害人形容這是一次程海明帶頭的“地痞行為”,因為工地耽誤不起,只能給錢了事。
根據一名證人的證言,程海明曾經跟自己炫耀這一次阻止施工,還放言“我是村民,誰也拿我沒辦法”。多名證人證實,在李遂地區好多人都在議論程海明,從2015年夏天的這次阻止施工成功后,程海明他們也越來越有錢。
經審理,一審法院認定程海明等8人所犯的5起敲詐勒索的事實,遂判決程海明犯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兩罪并罰處以13年半的有期徒刑,其他人也分別因犯敲詐勒索罪和尋釁滋事罪獲刑。該案終審維持原判。程海明不服判決結果提出申訴,請求撤銷原判。
經北京市三中院審查認為,程海明的申訴理由與他在原審時所持理由基本一致,法院認可原判對此的認定。通過完整的證據鏈印證了程海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敲詐勒索他人錢財,數額特別巨大;又伙同他人無事生非,攔截他人,情節惡劣的事實。駁回其再審申訴請求。該案終審維持原判。
校對 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