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河南信陽“與兒童相撞離開遇阻,老人猝死案”迎來一審判決。阻攔者孫女士和小區物業無責。
法院的判決不僅解決個案沖突,還向社會公眾傳遞著正確的價值觀。本案的判決傳遞的信息是,對于不利于兒童健康、侵犯兒童合法權益的行為,每個公民都有權阻止或向有關部門控告,不超過合理限度的正當阻攔行為,不僅不具有違法性,還具有正當性,應給予肯定和支持。
老人撞傷兒童后企圖離開,被人阻攔后倒地猝死,家屬將阻攔者和小區物業告上法庭,索賠40多萬元——備受關注的河南信陽“與兒童相撞離開遇阻,老人猝死案”迎來了一審判決。
2019年12月30日,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公開宣判,判決孫某和小區物業不擔責,駁回了老人家屬的訴訟請求。
法院表示,就本案而言,在社會公共道德價值層面,如果判決好心鄰居和物業公司承擔一定限度的侵權責任,甚至是基于道義基礎上的適度補償,這不僅會讓好心鄰居陷入道義上的兩難選擇,而且會加劇社會公眾對見義勇為反成被告的焦慮與擔憂。
回顧:相撞、阻攔與猝死
法院通報顯示,2019年9月23日19時40分許,郭老先生騎著自行車從信陽市羊山新區十六大街博士名城小區南門廣場東側道路出來,在南門廣場與5歲的小羅相撞,造成小羅右頜受傷出血,倒在地上。
同住這一小區的孫女士見狀后將小羅扶起,并聯系小羅的母親,讓郭老先生等待小羅的家長前來處理。
郭老先生稱是小羅撞了自己,自己有事需要離開。就此,郭老先生與孫女士發生爭執。孫女士站在自行車前面阻攔郭老先生,不讓其離開。
雙方爭執過程中,郭老先生情緒激動。某物業公司保安李某、吳某某前來相勸郭老先生。郭將自行車停好,坐在小區內石墩上,不到兩分鐘倒在地上。孫女士撥打急救電話。郭老先生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查,郭老先生患多種疾病,此前的2019年9月住院后于當月16日出院。
事發后,郭老先生的妻子和兩個女兒將孫女士、某物業公司告上法庭。
在此前的庭審現場,原告認為孫女士惡意滋事、侵權行為,是老人發病猝死的誘因。被告認為,自己已盡了救助義務,且離世老人此前患病,兩周前曾被下達病重通知。雙方對于孫女士和男童之間是否有監護關系也持不同觀點。
判決:阻攔者及物業公司不擔責
圍繞事發當天的各個細節,被告孫女士的行為是否存在過錯?孫女士的行為與郭老先生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孫女士和物業公司是否構成侵權責任?
法院認為,孫女士的阻攔方式和內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內,其行為符合常理,不具有違法性。
而且,孫女士的阻攔行為本身不會造成郭老先生死亡的后果。郭老先生自身患腦梗、高血壓、糖尿病、繼發性癲癇等多種疾病。孫女士阻攔行為與郭老先生死亡的后果雖在時間上先后發生,但阻攔方式適當且對郭先生身體情況并不知情。
此外,孫女士阻攔郭老先生的行為目的是保護兒童利益,不存在任何侵害郭老先生的故意,孫女士主觀上具有完全的正當性,客觀上沒有任何不適當,且在郭老先生倒地后,孫女士及時撥打120予以救助,孫女士對郭老先生死亡后果的發生沒有過錯。而成年人在小區內騎自行車通行確有注意他人尤其是兒童安全的義務。
因此,法院判決孫女士不應承擔侵權責任,駁回了老人家屬的訴訟請求。
至于物業在此次案件中不承擔責任的理由,法院在審理后認為,郭老先生與小羅相撞的小區南門廣場主要功能是供小區居住人員休閑娛樂,南門廣場并非行人及非機動車專用通道。
由于小羅及其他人員在南門廣場進行休閑娛樂并未超過一定的限度,也并沒有影響正常通行和公共秩序,郭老先生與小羅在南門廣場相撞不是南門廣場正常通行受阻的結果。
在郭老先生與孫女士爭執過程中,某物業公司保安人員前去相勸,履行了相應的管理職責。郭老先生因心臟驟停而死亡,與某物業公司對南門廣場的管理職責履行情況也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聲音:判決解決個案同時傳遞價值觀
孫女士為什么不承擔侵權責任?本案給社會的啟示是什么?
“近年來,人民群眾對法治和司法的關注度逐年提高。社會公眾高度關注的熱點案件,考驗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裁判的能力,公眾的高度關注,也要求法院必須通過裁判明確民事行為的是非對錯,向社會提供行為指引。”該負責人說。
該負責人表示,人民法院的判決不僅解決個案沖突,還會傳遞給社會公眾正確的價值觀,進而影響大家的行為習慣。
就本案而言,在社會公共道德價值層面,如果判決好心鄰居和物業公司承擔一定限度的侵權責任,甚至是基于道義基礎上的適度補償,不僅會讓好心鄰居陷入道義上的兩難選擇,而且會加劇社會公眾對見義勇為反成被告的焦慮與擔憂。
“本案作出這樣的判決,就是想告訴大家,未成年人自我保護能力相對較弱,需要成年人履行注意義務。對于不利于兒童健康、侵犯兒童合法權益的行為,每個公民都有權阻止或向有關部門控告,不超過合理限度的正當阻攔行為,不僅不具有違法性,還具有正當性,應給予肯定和支持。”此案的庭審法官說。
庭審法官表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人們相互之間友善共處、誠信相待,鄰里之間更應守望互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