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0日,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盧壬子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被告人張涵迪敲詐勒索案,以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判處盧壬子有期徒刑七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對違法所得繼續追繳;以敲詐勒索罪,判處張涵迪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盧壬子利用個人微信公眾賬號“大連有話說”,以炒作各類負面信息為由,對被害人進行要挾并索取錢財,共計人民幣14.2萬元。被告人盧壬子還編造關于國家機關虛假信息的帖文,并利用個人微信公眾賬號“大連有話說”發布,混淆視聽,引發不明真相網友的負面評論,對社會公信力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
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盧壬子、張涵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對被害人進行負面報道、繼續跟蹤報道或欲作負面報道的手段,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請求刪帖,從而對被害人進行要挾,強行索取財物,被告人盧壬子犯罪數額巨大,被告人張涵迪犯罪數額較大,其行為侵犯了被害人財產所有權,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盧壬子編造對國家機關產生不良影響的虛假信息在網絡上散布,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公信力,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均應依法懲處。被告人盧壬子系犯數罪,應予并罰。二被告人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盧壬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張涵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被告人盧壬子部分犯罪系未遂。被告人張涵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退還全部贓款,繳納罰金,故予以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本文原題為《盧壬子、張涵迪敲詐勒索、尋釁滋事案一審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