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2月28日電(閆雨昕)27日,中國銀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于規范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作為資管新規、理財新規、《理財子公司辦法》的配套制度,《通知》對商業銀行、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發行的現金管理類產品提出了包括產品定義、投資范圍、流動性管理、估值核算等具體監管要求,并明確了過渡期安排。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現金管理類產品的監管規則整體與貨幣市場基金等同類產品監管標準保持一致,促進公平競爭并防范監管套利。
厘清正、負面清單
《通知》中明確規定了產品投資范圍:現金管理類產品應當投資于現金,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銀行存款、債券回購、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包括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在銀行間市場和證券交易所市場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等貨幣市場工具。
與此同時,《通知》也列明“負面清單”,即不得投資于股票;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以定期存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浮動利率債券,已進入最后一個利率調整期的除外;信用等級在AA+以下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金融工具。
在投資集中度方面,《通知》要求分別對每只現金管理類產品投資于同一機構的金融工具、有固定期限銀行存款、主體評級低于AAA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以及全部現金管理類產品投資于同一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和債券等,提出了比例限制要求。
《通知》還規定了明確現金管理類產品的杠桿水平不得超過120%。限制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12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限不得超過240天。強調了投資者的分散程度:對單一投資者持有份額超過50%的現金管理類產品,要求在銷售文件中進行充分披露及標識,不得向個人投資者公開發售,避免不公平對待個人投資者;對前10名投資者集中度超過20%及50%的現金管理類產品,進一步提高投資組合久期、流動性資產持有比例等監管要求。
談及《通知》是否將影響現金管理類產品的收益率,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告訴記者,這首先要統一標準。“《通知》發布前各銀行對現金管理類產品的定義不盡相同。另外,因為該類產品流動性高的特征,其本身的收益期望值就不是很高,所以需要從長期趨勢來評估收益情況。”
加強巨額贖回管控
2018年7月補充通知發布后,現金管理類產品規模增長較快。
根據資管新規及其補充通知、理財新規、理財子公司辦法等相關規定,銀保監會、人民銀行專門制定現金管理類產品監管規定,細化監管要求。
與貨幣市場基金相似,現金管理類產品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發行,允許投資者每日認購贖回,容易因大規模集中贖回引發流動性風險,風險外溢性強。
在現金管理類產品的認購贖回管理方面,《通知》的要求則與資管新規及其補充通知相比更為具體。
《通知》要求審慎確認大額認購申請,合理控制產品投資者結構;對于產品贖回,要求加強對巨額贖回的管控,針對具體情形明確強制贖回費用、延期辦理部分贖回申請或者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等措施。
同時,《通知》要求加強銷售管理。銷售現金管理類產品,應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風險,不得宣傳或者承諾保本保收益,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傳現金管理類產品的投資收益或者過往業績。
促進平穩過渡
在過渡期安排方面,《通知》明確過渡期為《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底。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通知》充分考慮對銀行、理財子公司經營和金融市場的潛在影響,促進相關業務平穩過渡。
過渡期內,新發行的現金管理類產品應當符合《通知》規定;對于不符合《通知》規定的存量產品,銀行、理財子公司應當按照資管新規、理財新規和《通知》要求實施整改。過渡期結束之后,銀行、理財子公司不得再發行或者存續不符合《通知》規定的現金管理類產品。
銀保監會、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一方面,將引導銀行和理財子公司對照監管規定,大力推進合規新產品發行,實現新老產品的有序銜接;另一方面,督促銀行穩妥有序開展整改工作,將不符合《通知》規定的老產品納入理財業務過渡期整改計劃,綜合采取多種方式有序壓降存量資產,實現平穩過渡。
在被問及此次征求意見稿的出臺,會否導致資管新規過渡期延期時,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強調,并不認為銀行理財業務轉型必須要依靠現金管理類產品。“從資管行業來看,我們非常鼓勵商業銀行對其資管產品科學定位,隨著我國金融市場轉型發展,設計、發行期限較長的,既匹配流動性又匹配風險收益的產品,”上述負責人表示,現金管理類只能作為一攬子產品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的規范和調整與銀行理財業務轉型和整改有機結合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