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茅臺不老酒”傳銷案判決結果曝光,涉案金額超4億元
近日,貴州省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茅臺不老酒”相關傳銷案二審刑事裁定書在裁判文書網公開。裁定書顯示,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期間,吳建全等19名被告人以銷售“茅臺不老酒”“茅臺葡萄酒”等產品為幌子進行傳銷活動,在全國發展“會員”14萬余人,共收取“會費”超過4億元,獲利超過1.62億元。
本案一審判決19名被告人犯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其中1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5年6個月到6個月有期徒刑、緩刑1年不等的刑罰。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茅臺保健酒市場部副經理涉案
裁判文書顯示,2015年7月,被告人楊波在貴州省仁懷市從事茅臺不老酒(建廠30周年紀念版)銷售工作期間,與馮鑫(馮石信)結識了時任貴州茅臺酒廠(集團)保健酒業銷售有限公司市場部副經理的吳遠昊(另案處理)。馮鑫提出以“茅臺保健酒業公司轉型做電商直銷”為幌子,在仁懷市利用其設計的“雙軌制”會員積分返利銷售模式,并通過其提供的“海峽兩岸”網絡銷售系統進行傳銷活動,楊波與吳遠昊表示同意。
此后,楊波利用網絡銷售系統迅速發展會員,并組建銷售團隊銷售產品。同時,吳遠昊邀約時為茅臺保健酒業公司員工的邱炫(另案處理)與被告人張連國負責收取會員繳費、管理銷售系統后臺等工作。期間獲利按吳遠昊、張連國、邱炫占40%,楊波占30%,馮鑫占30%的比例進行分配。
2015年9月,因被舉報涉嫌傳銷活動,吳遠昊找到被告人吳建全共謀,將仁懷市的銷售團隊搬至貴陽市。此后,吳建全在貴陽市觀山湖區美的財智中心成立貴州銀河世紀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并以其與茅臺保健酒業公司簽訂“茅臺不老酒建廠30周年紀念版”總經銷合同,以“茅臺保健酒業公司轉型做電商直銷”為幌子,通過上海超智軟件科技有限公司制作營銷軟件和網站,并在該網站上沿用了馮鑫設計的“雙軌制”會員消費積分返利銷售模式進行傳銷活動。
根據裁判文書公布的傳銷細節,上述傳銷團伙以獲取高額利潤為誘餌,引誘加入者購買價格不等的茅臺系列酒產品成為不同等級會員:購買3000元產品成為銀卡會員,購買9000元產品成為金卡會員,購買15000元產品成為鉆卡會員,購買30000元產品成為皇冠會員,同時獲得相應會員等級和消費積分(PV);推行左右(AB)兩個市場運營,并按市場累積的消費積分(PV)晉升為見習主任、主任、高級主任、經理、高級經理、總監、高級總監、首席總監、董事,且獲得對應比例提成。對會員按照直接和間接發展下線人員的數量發給不同等級的獎勵。
合作某直銷公司掩蓋傳銷模式
2015年10月,被告人吳建全安排馮鑫前往河北省與他人成立電子商務公司,吳建全為實際控制人。后馮鑫邀約被告人王金海等人參與組建成立了“國聚產業聯盟系統”銷售團隊,以“茅臺葡萄酒做電商直銷”為幌子,沿用上述銀河世紀公司“雙軌制”會員消費積分返利銷售模式進行傳銷活動。
2016年2月,銀河世紀公司因組織策劃傳銷活動被觀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同年3月7日,被告人吳建全與被告人楊永共謀,由楊永注冊成立貴州三道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與具有直銷經營資格的吉林新科奇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后更名為吉林云尚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合作,成立吉林新科奇公司貴州分公司,以掩飾其傳銷模式。
該公司承襲銀河世紀公司銷售模式進行傳銷活動,并建立網站,以銷售“茅臺不老酒”“茅臺悠蜜藍莓利口酒”“茅臺葡萄酒”“茅臺國賓酒”等系列產品為幌子發展會員。期間獲利按吉林新科奇公司占51%,貴州三道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占49%的比例進行分配。
2016年4月26日,吳建全、楊永等人邀請茅臺生態農業公司、吉林新科奇公司參加在貴陽市觀山湖區國際會展中心召開的“戰略合作啟動大會”,制造吉林新科奇公司與茅臺生態農業公司合作進行電商直銷的假象,欺騙、引誘更多的人購買產品注冊會員。
吉林新科奇公司貴州分公司逐漸形成以“三道國際系統”“國聚產業聯盟系統”“眾悅系統”銷售團隊為主進行傳銷活動的組織,并在全國各地召開品酒會、招商會、培訓會、設立體驗店等形式,對外宣稱“與茅臺生態農業公司合作做020模式”,宣傳培訓“五心上將”“復合型創新營銷模式”“茅臺新支柱千億大夢想”等內容,迅速發展會員進行傳銷活動牟利。
發展“會員”14萬余人
2016年6月21日,吉林新科奇公司貴州分公司被舉報涉嫌傳銷活動而致案發。經鑒定,吉林新科奇公司貴州分公司(含海峽兩岸直營店、銀河世紀公司、昌某貴寶公司)在全國各地發展會員有14萬余人,共有91層推薦人層級、有180層安置人層級;共收取會員會費超過4.18億元,獲利超過1.62億元。
其中,皇冠會員39601個、鉆卡會員41989個、金卡會員24518個、銀卡會員39492個、普卡會員182個。經銷商見習主任1405個、主任869個、高級主任325個、經理158個、高級經理93個、總監71個、高級總監4個。
本案一審判決19名被告人均犯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其中1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5年6個月到6個月有期徒刑、緩刑1年不等,并處罰金100萬元到3萬元不等。吳建全、楊波等13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原判根據各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所作量刑適當,上訴人所提“一審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裁定為終審裁定。
新京報記者 郭鐵 圖片來源 裁判文書網截圖
編輯 李嚴 校對 付春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