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訊 1月14日,陜西證監局披露對中興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簡稱“中興華”)及注冊會計師于洋、肖中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中興華及注冊會計師于洋、肖中友在陜西偉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偉恒生物)2017年年報審計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貨幣資金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審計證據不充分。在偉恒生物貨幣資金審計中,對銀行對賬單核驗程序執行不到位,僅獲取偉恒生物相關銀行賬戶2017年12月份對賬單,其中個別銀行對賬單缺少銀行簽章等信息,對此未有效關注并采取進一步應對措施。此外,在執行銀行對賬單和日記賬雙向核對、貨幣資金收支檢查程序時,僅抽選2017年12月份業務進行核對。上述事項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4號——審計抽樣》第十七條的規定。
二、往來款函證程序執行不到位,審計底稿不完備。在偉恒生物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函證中,未核對回函寄件人地址是否與發函清單中所列被函證方地址一致,未記錄函證方式、被函證方聯系人及聯系電話等信息,未保留發函相關郵寄單據。在預付賬款函證中,部分回函寄件人為同一地址、同一人,且與預付賬款發函清單中所列被函證方地址不一致,部分回函無相關郵寄單據,對此未有效關注并采取進一步應對措施。上述事項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的規定。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六條的規定。根據該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決定對中興華所及注冊會計師于洋、肖中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